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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63号)相关要求,在总结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结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运行实际,用3年左右时间妥善调整政策,逐步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向国家和省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切实增强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制度运行更加平稳高效、服务供给更加精准可及

2026年,出台我市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范完成原职工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基金合并、清理及划转相关工作。到2027年,通过调整参保筹资、待遇支付等政策,逐步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度。到2028年,形成筹资稳健、待遇公平、管理科学、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二、政策制度

(一)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下同)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原则(含在我市参保的中省直单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实行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市级统筹。

(二)参保模式。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连续参保认定、转移接续等参保管理规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三)筹资政策。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按同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2026年至2028年单位职工筹资政策保持现行标准不变。自202911日起,单位职工费率调整为0.25%(单位和个人各为0.125%)。同时,若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降幅为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过渡期内缴费基数按现行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按国家要求逐步调整到与基本养老金挂钩。

3.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按1:1左右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财政具体补助办法按省文件规定执行。原则上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费率从0.15%起步,逐步过渡到0.25%,执行全省统一缴费标准。

4.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的前提下,可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缴费,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缴费。

5.18周岁以下人员。2027年缴费年度起,18周岁以下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6.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应筹资对象中全额资助与定额资助人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定额资助标准执行全省统一规定。

鼓励用人单位对参保缴费予以适当资助。可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等帮助参保缴费。

7.保费征收。保费由税务部门在征缴医保费时同步征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医保部门从其个人账户中划转。其中,经个人同意,退休人员保费可由医保部门从其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没有个人账户的在征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时同步征收。适时推进退休人员保费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四)待遇政策。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参保人基本保障需求、服务供给等因素,设定公平适度的保障。

1.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持续(一般6个月以上)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支付标准。发生的符合规定支付范围内费用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

1)机构护理。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同等待遇标准。

2)居家和社区护理。根据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失能人员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3)结合基金支出需求和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

3.支付限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按现行标准执行,随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涨逐步过渡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五)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现金。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按国家统一规定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费用、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六)激励约束。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待遇水平。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具体激励和约束管理机制,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三、运行管理

(七)评估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鼓励支持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发展。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评估认定机制。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均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推动评估人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

(八)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促进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内部运行管理、服务提供规范、基金使用监管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建立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

(九)支付管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区域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床日、服务时长等多元复合式支付体系,针对不同服务特点完善支付方式。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结算管理。

(十)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十一)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健全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违规惩戒、追责问责等管理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和行政监管衔接。

(十二)经办管理。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便捷性。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相关费用依据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规范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健全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失能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立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十三)异地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异地待遇享受有关规定,探索实现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按规定享受待遇。跨统筹区参保管理、待遇管理等经办业务规则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并应同步办理。

四、保障措施

(十四)压实各级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点工作项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上下协同、责任明晰的工作格局,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十五)加强部门协同。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农业农村、教育、残联、金融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制度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应政策,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长期照护师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工作。社保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职院校等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监管及推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等工作。工会负责协助开展参保动员。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化政策宣传,精准释疑解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序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做好总结评估。及时开展阶段性总结,分析难点问题,加强调研指导,组织研究解决。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市医保会同有关部门要跟进调度本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和政策制定等情况,确保信息上下贯通,工作上下联动,改革目标如期实现。要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推动制度建设稳步向好发展。

五、附则

(十八)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既往政策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十九)本方案涉及的医保政策、待遇标准等内容,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附件:通化市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任务清单
通化市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任务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