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近日,通化市修订出台了《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制度层面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和支撑。
完善后的《规定》共8章41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在营商环境建设、营商环境监督、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四个维度进行了细化。一是增加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破产拯救机制、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优化公共服务办理流程。二是新增人大常委会对营商环境加强监督的方式和人民政府要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纳入督查范围,以及审计机关会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三是明确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监督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四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用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式。
《规定》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切实举措,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