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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关于《通化林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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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4]14号)和《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通知》(通市环发〔2024〕37号)的规定,我局对通化林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通化林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的审批申请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意通化林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提请求,现作出审批决定。 批准时间为:2026年7月14日。 特此公告。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