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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1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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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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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强、黄艳委员: 

  两位委员在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我市乡镇政府办公及取暖用电纳入居民电价执行的建议》(第1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改委价调〔2022〕771号)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价格管部门无管理权限。经请示省发展改革委,我省对乡镇政府用电暂无其他政策。可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5〕11号)规定: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政府机关等不适宜错峰用电的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其中:工商业电采暖用户采暖期用电(含蓄热式电采暖用户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形式电采暖用户),高峰时段、平时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低谷时段输配电价按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下一步,我委将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沟通,积极争取电价优惠政策,待政策出台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简化办事流程,为基层松绑减负,助力乡镇政府更好地履行服务群众、治理乡村的职能。 

    

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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