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 |
市教育局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重点、结构、规模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 (三)统一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并监督各地执行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监测各县(市、区)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监督各地教师工资兑现及待遇落实情况;管理国际和有关方面对我市教育的各项援助和贷款。 (四)负责教育系统校舍建设及校舍维修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绿化、美化及校舍、校园的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和教育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五)统筹规划、部署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办学体制的改革和布局调整工作,理顺教育内、外部关系。 (六)统筹管理全市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的管理工作。 (七)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人才交流;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和执行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统筹规划、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 (八)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科研、教育教学、德育、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信息技术、社会实践工作;负责家庭教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九)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和成人继续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巩固实施全市“普九”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高考、自考,初、高中会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归口管理、研究并制定我市的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就业政策和办法,协调 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 (十二)统筹和指导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负责规划全市少数民族学校布局;协调对少数民族学校的教育援助。 (十三)负责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撤并和更名的审核、审批及管理。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信息开发和建设,管理全市教育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负责教育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勤工俭学和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工作。 (十五)综合管理、指导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校外教育、计划生育、信访、投诉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指导全市校长培训、后备干部队伍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贯彻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八)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 (十九)负责教育行风建设、纪检、监察和教育法制建设工作。 (二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通化市新华大街499号 办公时间:冬季: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夏季: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5-3275708 负责人:刘忠波 |
版权所有: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ICP备05000673号
网站标识码:2205000001
吉公网安备 2205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