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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化市本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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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产、提质增效,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通化市本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2025年7月3日,吉林省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指导意见》(吉政办函〔2025〕66号),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业用地“标准地”的含义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及通平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实行履约承诺、全程监管的供地模式。
三、具体工作内容
(一)区域综合评估
“标准地”出让前,各区统一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区域综合评估,鼓励“多评合一”,评估成果向社会公开,不得对用地单位再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切实减轻企业成本提高项目准入前期效率。
(二)控制性指标体系
工业用地“标准地”按照“3+N”确定控制性指标体系。"3”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N”即土地产出率、建筑系数、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科研投入、就业、其他自选指标。
(三)规范供应方式
1.严格“净地”出让
纳入“标准地”的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净地”出让相关规定,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纠纷。
2.按标准供应土地
将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文本等内容纳入“标准地”供应文件。
鼓励根据产业类型、企业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要素,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标准地”。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依据详细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出具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方案,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供应”。
(四)优化审批服务
1.优化服务模式。推行“标准地”出让前期辅导和审批“帮代办”全流程服务。
2.强化改革协同。将“标准地”改革与“多测合一”“交地即交证”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策叠加综合效应,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五)强化土地出让合同与履约监管协议协同监管
1.明确履约监管责任。用地单位竞得“标准地”后,应与属地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凭已签订的《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协议应明确“3+N”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惩措施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2.优化联合验收。在工业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联合验收或单项验收形式,以及具体验收事项。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按照“多测合一”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要求的综合测绘机构测绘,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3.开展达产验收。在工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各区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经济指标等开展达产复核。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项目,按照《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约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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