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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 通化市人民政府 www.tonghua.gov.cn
  • 日期:2026-06-08
  • 来源: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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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通化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通化市局”)行政管辖区域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化市局行政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的布局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电子结算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二)科学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
  (三)服务社会原则。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分布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五)不溯既往原则。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吉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网格合理容量是指利用行政区划将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进行划分,设置一、二、三级网格、特业网格及独立网格的零售点数量上限,实行网格合理容量管理。
  一级网格为根据通化市局行政管辖区域划分的市场单元网格;二级网格为根据通化市局下辖各县(市)级局行政管辖区域划分的市场单元网格;三级网格为各县(市)级局根据现有政府公示公开的街道、乡(镇)区域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特业网格为酒店、宾馆、KTV、洗浴、度假村等相对封闭且对内经营以满足特定顾客消费需求的场所;独立网格为本规定第九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圈分布和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单独设置的市场最小单元。
  第六条 三级网格内新增设的零售点应依次分别符合一、二、三级网格合理容量限制;特业网格内新增设的零售点应依次分别符合一、二、三级网格及特业网格合理容量限制;独立网格内新增设零售点应依次分别符合一、二级网格及独立网格合理容量限制。
  第七条 发证机关因网格合理容量限制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经申请人同意后,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将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轮候管理,依据本规定及《通化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预约轮候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设置
  第八条 除本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增设零售点应在满足网格合理容量限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距离控制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通过城乡分类代码确认所在地域为城镇或者乡村,城乡分类代码以1开头的表示是城镇,以2开头表示是乡村。
  (1)城镇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2)乡村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独立网格合理容量限制,不受所在三级网格合理容量限制,不占用所属三级网格合理容量,但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备案的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经营场所位于市场外围商铺临市政规划道路的,经营场所仅与市场外部连通或属于内外连通的,不适用独立网格,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二)商场、购物中心内部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商场、购物中心外围商铺临市政规划道路的,经营场所仅与商场、购物中心外部或属于内外连通的,不适用独立网格,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三)本年度新建且受三级网格合理容量限制尚未设置零售点的居民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应及时纳入下一年度三级网格进行管理,但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四)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服务区作为整体设置1个零售点;
  (五)驻军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
  (六)高等院校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本规定网格合理容量限制,按本规定第八条距离控制标准的50%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办理歇业后3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内其他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到原三级网格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受所在网格合理容量限制,按本规定第八条距离控制标准的50%执行。
  (一)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残疾人(肢体残疾三级以上),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二)国家或当地政府明确照顾的优抚对象,持有军队、政府等有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致残的军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前款被照顾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被照顾对象改变类型或者组织形式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网格合理容量和间距限制。
  (一)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持证主体(已享受特殊群体照顾政策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类型的,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未发生变化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
  (三)因行政机关失误或政府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需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主营业务不以烟草制品经营为主或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营销互补关系的零售业态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零售户参照点间距不少于150米,且受经营场所所在网格合理容量限制,不适用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三章 合理布局零售点条件标准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违章建筑、待拆建筑、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
  (二)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擅自将楼梯间、储藏室、地下车库、地下室、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性质的场所;
  (三)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居民住宅楼等。商业办公楼、写字楼的一层场所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除外;居民住宅楼、公寓楼的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四)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化肥、烟花爆竹、面粉销售等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自助便利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游戏、抽奖等设备或利用游戏、抽奖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情形: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园、幼儿园内及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通道口最短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以下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2.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以及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游乐场、母婴用品、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图书馆、文具玩具、文化体育、网吧游戏等;
  (十)基于政府部门规定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形:
  1.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2.党政机关内部;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
  4.政府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距离测量以两个目标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为准。向外延伸计算。
  第十七条 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以距离预经营烟草制品经营场所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参照物:
  (一)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四)连续多次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累计一年以上且未恢复营业的;
  (五)本规定第九条中除第(三)项外的其他情形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通化市烟草专卖局要制定合理数量测算、轮候制度、距离测量等内控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规范执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不少于”“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通化市烟草专卖局2023年公告的原《通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通烟〔202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通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通化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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