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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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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在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丁 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部署要求和《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2025年,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现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备案审查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一年来,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通化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夯实。
(一)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年来,法工委共对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经审查,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未增设公民、组织、法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符合报备要求。同时,法工委逐级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报备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部地方性法规(《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通化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办法》)和1件决定(《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等5部法规的决定》)。
(二)定期开展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为确保已出台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与现行有效的国家、省法律法规相抵触,法工委常态化开展清理工作。一是开展专项集中清理工作。按照省人大印发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的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吉人办发〔2025〕36号)要求,法工委重点围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等方面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决定、决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不存在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规定,并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省人大法工委报告。二是组织基层人大工作机构贯彻实施《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将乡镇、街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审范围,切实做到市、县、乡三级全覆盖,有效实现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
为强化备案审查条例实施,依据省人大《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的若干规定》,建立常态化情况通报、问题会商和联合审查等工作机制,有力强化人大与政府备案审查工作协同配合。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与市监委、法院、检察院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备案审查工作整体合力。
(四)持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
坚持全市上下“一盘棋”,在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保持常态化沟通联系的基础上,推进乡镇、街道开展备案审查,参与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定期对相关单位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指导;积极组织“一府一委两院”和基层人大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备案审查工作培训,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备案范围和标准,并同参训单位做了经验交流,切实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把握不准。有的制定机关对于哪类文件属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认识不清,不能准确界定制发的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是部分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视不够。部分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限于“备案登记”,对“审查监督”认知不足,对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及时、不全面的现象。
三是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应用程度需进一步提升。按照《吉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方案》要求,备案审查相关单位应当将已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录入数据库,人大常委会机关同步开展线上、线下审查。但在实务操作中,部分单位存在对数据库操作不熟悉、上传电子文本不及时的现象。
三、2026年工作安排
一是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贯彻实施省人大《关于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落实新修改的监督法和省备案审查条例,健全督查通报机制,完善衔接联动机制,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常态化、实效化。
二是改进审查模式。尝试引进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研判、法委会审议等审查方式,拓展人大代表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公众参与度。加强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代表家(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联系群众的作用,进一步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完善人民群众与人大常委会机关直接联系的平台与载体,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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