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函〔20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
为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201号)规定及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要求,组织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政府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审查决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制发部门被撤销或职能已调整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组织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
(四)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
四、清理步骤
(一)准备和梳理阶段(2026年5月25日至6月3日)。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认真梳理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并指派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存在分歧的,由制定部门的法治机构提出意见。各部门于2026年6月3日前,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后,发至电子邮箱:sfjscbak@126.com或通过市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发至市司法局。
(二)清理和审核阶段(2026年6月4日至6月30日)。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由对应的实施部门负责审查并填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附件3),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法制审查备案科审核。2021年以前制定的文件,如提出继续有效的意见,应提供后评估报告。
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文件实施机构提出清理意见,报本部门法治机构审核;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的文件实施机构提出清理意见,征求联发部门意见后,报牵头部门法治机构审核。
(三)决定和公布阶段(2026年7月1日至7月31日)。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审核后提出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市司法局提出清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查决定。清理工作结束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清理结果。
各部门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或牵头制发部门对拟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本部门法治机构提出清理意见,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集体讨论后,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更新本部门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汇总和上报阶段(2026年8月1日至8月15日)。各地区、各部门要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附件4),于8月15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各地区可参照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全面梳理,逐件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清理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前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坚决清理。对于应当清理而未清理,导致行政管理工作出现阻碍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文件,将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联系人:市司法局张相羽,联系电话:3219565。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表
2.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
4.清理及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表

附件2
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

附件4
清理及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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