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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的通知( 通市城执规字〔2026〕2号)

关于印发《通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的通知

  

通市城执规字〔2026〕2号

 

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制定《通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通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

 

 

 

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化市应急管理局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6年6月15日

 

通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与业主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物业管理区域,经验收合格且在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需立即维修、更新、改造的应急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政策实施、审核、拨付与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认定、指导申请主体开展工作、协调纠纷、监督与公示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对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形进行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对电梯是否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形进行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对屋面防水、外墙面、外立面、排水设施、护栏等是否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形进行认定。

  其他部门依据职责接到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对各自行业领域内涉及房屋住宅事项是否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形进行认定。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管理相关制度对各部门出具的专业认定是否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形进行复核。

  第四条 坚持应急抢修、安全优先、公开透明、谁受益谁分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情形及申请主体

 

  第五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以下严重危及人身、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一)屋顶、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四)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房屋安全紧急情况的。

  第六条 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可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申请主体。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按下列环节实行闭环管理:

  (一)发现紧急情况报告;

  (二)相关部门现场认定;

  (三)应急管理部门复核;

  (四)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选择;

  (五)申请;

  (六)主管部门受理审核;

  (七)组织施工;

  (八)竣工验收;

  (九)公示结算。

  第八条 建(构)筑物或者相关设施出现险情,发现人应当立即向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报告。

  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接到发现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核实,事项属实的,应当立即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并提交相关影像证明。

  第九条 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报告后认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业主和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实地查勘认定。

  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现场查勘,并在现场查勘后48小时内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定意见是否符合应急情形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当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鉴定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相关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

  当提出应急使用方案,也可以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人提出应急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三)启动应急维修使用的相关材料;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应当包括应急维修项目基本情况、费用预算、使用应急维修资金分摊清册、应急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第十三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监理责任,对工程材料、施工工

  艺等进行全过程监理。

  工程完工后,由申请主体、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业主代表和认定部门共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将实地查勘、相关部门认定、应急部门复核、企业的选择、物业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施工情况、验收情况等通知相关业主。

  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将施工方案、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监理报告、造价审核意见、分摊等情况进行不少于 7 日的公示。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主体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算申请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结算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拨付。

  对于公示提出异议的业主,申请主体和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申请主体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算的,应当提供如下结算材料:

  (一)结算申请书;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造价报告;

  (四)公示证明材料、异议事项、答复意见和答复佐证材料;

  (五)付款委托书、质保金收据;

  (六)其他结算相关材料等。

  

第四章 资金分摊、垫付与追缴

 

  第十七条 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住宅应急维修费用,具体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催告业主补建、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接到催告后,未能及时补建、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未交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市、县(市)政府可以设立政府住宅专项应急维修资金专户,用于垫付应急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管理。

  使用政府住宅专项应急维修资金垫付的维修资金部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催告业主予以偿还。业主接到催告后,未能及时偿还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对未偿还的业主依法追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虚报、冒领、骗取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退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施工、监理、造价、检测等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造价、降低工程质量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惩戒制度进行记录,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应急使用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相关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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