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市政府公报
全流程管理机制的通知
通市政室函〔2026〕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落实省政府公报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核、备案与公报刊载发布全流程管理,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效力和市政府公报权威发布载体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市政府公报全流程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且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市政府公报统一刊载发布;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纳入市政府公报刊载范围。
二、主要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机制及统筹市政府公报审核发布工作;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及市政府公报刊载工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专栏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的协同管理,确保两者发布的公文,文本一致、数据同源、更新同步、内容准确、发布及时;指导和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印发、发布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并按照国办发〔2018〕37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应程序;按要求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待备案通过后方可依程序印发或公布文件,对报送市政府公报刊载及网站发布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总责,并配合做好数据同步相关工作;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回应社会关切。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公报刊载流程
(一)起草初审。市政府各部门经认真评估论证后,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初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责的需履行会签程序,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将材料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同步进行市场公平竞争、保密及合法性审查,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要素齐全、格式规范,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二)报送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完成起草初审流程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保密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市场公平竞争审核意见、跨部门会签材料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刊载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备案后,起草部门按程序予以印发。起草部门须于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文件纸质版及电子版,市政府办公室和起草部门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专栏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同步发布文件,确保发布内容与正式文件完全一致,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检索服务。市政府办公室按季度汇编刊载本季度已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纸质版政府公报正式刊印。
四、有关要求
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细化内部工作流程,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材料、及时印发公布;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快推动网络发布系统优化升级,保障动态发布机制平稳运行,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审尽审、应登尽登、动态发布、同步汇编”。对于未按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材料、未通过备案擅自印发,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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