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特有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充分调动全省广大军民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积极性,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显著,军政军民关系密切,经济社会和驻军部队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三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配合和支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吉林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和国防建设大局,坚持军地合力、军民同心,坚持服务备战、保障打赢,坚持贴近基层、注重实效,坚持改进创新、与时俱进,全面提高新时代双拥工作水平,不断密切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共同把强国强军事业推向前进。
第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两级命名。
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省辖市(自治州)、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市辖区与所在市不同时命名。长白山管委会不参加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推荐。
第五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当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实行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推荐数量根据国家分配名额确定,县级行政区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推荐总数的30%。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数量20个。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不重复命名。
第六条 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牌,对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及在创建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建立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荣誉取消机制。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问题,不再具有先进性,取消其荣誉。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第八条 双拥模范城(县)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1.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论述精神,把握新时代双拥工作的根本遵循,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2.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双拥专题会商会议等制度落实,建立军地双向支持需求提报机制,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
3.建立有军地主要领导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双拥工作领导组织、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职责明确,发挥作用明显。各成员单位设置双拥工作联络员。
4.当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有专门的人员、经费、办公地点和办公设备,实行军地合署办公。省军区系统协调推动合署办公落实。
5.双拥工作年度有规划、年内有检查、年终有总结;档案、资料、文件管理完整规范。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1.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以爱国拥军、爱民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内容,列入当地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2.宣传教育活动内涵丰富,“报、网、端、微、屏”等资源融合运用,开设双拥工作专栏和双拥公益广告,有专门的双拥工作简报或者信息等宣传载体,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在交通口岸、城区主要街道、公园、旅游景点、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设置永久性双拥宣传标语和展板,军地基层单位设有双拥宣传栏。
3.推动烈士纪念设施与国防教育基地建设融合发展,作用发挥明显。
4.悬挂光荣牌、送立功受奖喜报和慰问信等工作扎实到位,礼遇关爱军烈属、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先进典型。
5.双拥文化建设成效明显,军爱民、民拥军的社会氛围浓厚。双拥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成果丰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
1.倾力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建立拥军支前协调机制,配合和保障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安保警戒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果明显。
2.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拥军活动,积极为驻军办实事、做好事。
3.机场、车站、医院、银行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现役军人依法优先服务标识。
4.积极支持国防和军事工程、设施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无重大破坏军事设施的刑事案件,城乡基础设施兼顾国防需求充分。
5.军供站、军粮供应站应急保障能力强,作用发挥好。
6.积极开展社区拥军服务工作,构建党委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调、社区组织运作、社会力量参加的双拥工作机制,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
1.充分发挥部队优势,积极参加和支援吉林振兴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
2.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脱贫攻坚、扶贫济困、助学兴教和民族团结进步等活动开展经常。
3.参与和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军用设施的民用效能发挥明显。
4.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树立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
5.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协助地方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团结影响群众的工作,积极参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1.征兵任务按时完成,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
2.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休人员、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任务按时完成,相关待遇落实到位。
3.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贷款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实,就业创业能力显著提高。
4.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就业创业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政策落实到位。
5.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相应优待,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住房等政策落实到位。
6.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7.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和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组织保障力度大。
8.现役军人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工具和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
9.注重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拥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等事业单位应转尽转,功能突出、制度健全、管理科学、服务周到、作用明显。
10.全力维护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合法权益,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1.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双拥在基层”等活动,按规定组织军营开放和军地互访,不断丰富内容形式,增强生机活力。
2.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面向基层,讲求实效,群众参与广泛。双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工作有亮点,军地有互动。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1.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军地基层单位结对共建,军民共学科学理论、共树文明新风、共育优秀人才、共办文化活动,凝结共同的价值追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军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2.军民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法治创建等活动。
3.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驻军连以上单位有军民共建点。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1.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拥护军队,关心部队建设改革,优待尊崇军人,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2.部队尊重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视驻地为故乡、视人民为亲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军地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军政军民关系密切。
3.军地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互相支持,互相排忧解难,建立军地需求“双清单”。地方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帮助新调整组建和移防换防部队解决实际问题富有成效。驻军部队积极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协调推进地方部队支持的事项。
4.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无重大军民纠纷。发生军民纠纷时,军地领导能够主动出面,积极调解,互谅互让,及时妥善解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双拥模范城(县):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专设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专职工作人员、无专项经费保障的;
(三)年度征兵任务没有完成或者连续2年出现责任退兵情况的;
(四)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相关待遇不落实的;
(五)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拒绝或者无故拖延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的;
(六)越级进京或者到其他省(市、自治区)违法上访人数一次达到10人以上的;发生5人以上集体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非法聚集上访,未及时依法处理的;发生5人以上集体到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违法上访3次以上,未及时依法处置的;在其他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发生其他问题不宜被命名的。
第十条 上一届没有被命名为省级以上双拥模范城(县)的,不能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名义命名。加强对全省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组成的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二条 双拥模范城(县)由各县(市、区)向所在市(州)提出申报,由各市(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县(市、区)及市(州)本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推荐(自荐),经市(州)党委、政府、军分区(警备区)同意后,上报省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申报双拥模范城(县),由本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自荐,经党委、政府、人武部同意后,上报省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省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评检查组,对推荐(自荐)的市(州)、县(市、区)进行考核。
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通过考核打分、申报会述职打分的方式(其中,考核打分占80%,申报会述职打分占20%),确定拟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名单,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征求北部战区意见后,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审核,以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名义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申报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根据考核打分结果,确定初选名单,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批准后,由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发布命名决定,召开命名大会,授予奖牌,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荣誉周期制度,以全国和省级最新一届命名为起点,到下一届命名为止。双拥模范城(县)应当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不断取得新成绩,引领掀起新的创建热潮。
第十五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辖区内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检查考评,将检查考评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辖区内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检查考评,将检查考评情况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考评情况作为动态管理和下一届评选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双拥模范城(县)的双拥工作出现问题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将有关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命名权限撤销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严重损害军政军民关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规模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和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考评中,综合评定成绩差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再具有双拥模范城(县)先进性的。
第十八条 撤销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听取该城(县)的申辩意见,征求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作出撤销决定。撤销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听取该城(县)的申辩意见,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作出撤销决定,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撤销双拥模范城(县)称号后,应当收回奖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城(县)评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颁布的《吉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