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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通化市区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30 来源:价格收费科

各相关执收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吉林省定价目录》(吉发改价调〔2022771)、《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吉发改收费联规〔2021651)、《通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市发改联发〔202232)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场所(泊位),具体如下: 

  (一)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四)其他按法律法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二、收费标准 

  每日首次停车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不收费,超过15分钟不到30分钟(含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费1元。超过30分钟,每30分钟累计收费1元(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费)。24小时内单次收费不得高于20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本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执收单位可按照此标准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其他规定 

  1.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场所(泊位),必须设置免费时段设定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同时应以30分钟为单位进行计费。 

  2.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交通行政执法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及工作中的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3.停车设施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要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4.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关于玉皇山公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复函》(通市发改审批〔201585号)、《关于通化火车站站前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通市发改发〔201878号)、《关于核定东昌区民主小学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通市发改发〔202268号)、《关于通化市十三中北侧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批示》(通市发改发〔202327号)、《关于核定通化市区滨江南路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通市发改发〔202336号)等已出台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同时作废。 

  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通化市交通运输局        通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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