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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1-06-23 信息来源: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1 吉林省吉高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柳河服务区西加油站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220524MA17J5LH59           萧峰 身份证 2201041971090*****     (通)应急罚〔2021〕WH-028号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1年5月7日,通化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吉林省吉高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柳河服务区西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1.未见2021年安全教育培训教案、人员签到、培训效果评估;2021年3月25日培训考核试卷少站长隋宝成;2.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3.未见生产安全应急演练备案回执;4.现场在用加油机有漏油现象。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罚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5     2021/05/21 2099/12/31 2022/05/21 通化市应急管理局 11220500MB16859967 通化市应急管理局 11220500MB16859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