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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应急管理局对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发布时间:2022-03-07 信息来源:

对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案件名称:

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风速、风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安装、使用,主扇使用,提升系统以及斜井人车保护装置维护、保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期间关闭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安全设备、设施;未为所有从业人员提供自救器,未为下井每班组提供便携式气体检测器;井下冻冰高出铁轨、严重影响提升人员、矿车运行安全,+310m中段采场采空区、通向废弃的立井巷道没有及时封闭,现状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企业领导下井带班管理违反规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未记载培训时间、课时、讲授内容,未建立培训档案; 井下+310变电所及其作业地点配备箱等机电设备上、地面发电机操作处无安全警示标志违法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应急罚〔2022〕FM-02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3-2

处罚机关:

通化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事由:

 一、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家营铁矿:1.矿井(风速、风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安装、使用,主扇使用,提升系统以及斜井人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斜井缠绕式提升机闸瓦磨损保护失灵、深度指示装置保护器失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3.生产期间关闭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安全设备、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4.未为所有从业人员提供自救器,未为下井每班组都提供便携式气体检测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5.井下冻冰高出铁轨、严重影响提升人员、矿车运行安全,+310m中段采场采空区、通向废弃的立井巷道没有及时封闭,现状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6.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7.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未记载培训时间、课时、讲授内容,未建立培训档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8.井下+310变电所及其作业地点配备箱等机电设备上、地面发电机操作处无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刘俊和:作为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制定2021年9至12月生产期间该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该项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三、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丁仁国、张君、王殿宾:作为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带班下井矿长,未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升井后,未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其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1.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拾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刘俊和,其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刘俊和作出给予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丁仁国、张君、王殿宾,其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三人分别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决定对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拾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决定对刘俊和作出给予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决定对丁仁国、张君、王殿宾分别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23559771949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