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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化县四方山铁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发布时间:2022-01-28 信息来源:

对通化县四方山铁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案件名称:

通化县四方山铁矿苗圃矿区盲斜井提升系统闸磨损保护失效、信号闭锁失效,小房子矿区和苗圃矿区风速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失灵,人员定位系统失灵;苗圃矿区松绳保护开关安装无法起到松绳保护作用,空气压缩机储气罐缺少温度保护装置,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无二氧化氮检测功能,主通风机正常情况下未连续运转,风速不达标;矿用电梯未经定期检测检验;在暗斜井入口处采用木支护;+790m中段废弃巷道未及时封闭;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违法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应急罚〔2021〕FM-38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6

处罚机关:

通化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事由:

  1.苗圃矿区盲斜井提升系统闸磨损保护失效、信号闭锁失效,小房子矿区和苗圃矿区风速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失灵,人员定位系统失灵;2.苗圃矿区松绳保护开关安装无法起到松绳保护作用,空气压缩机储气罐缺少温度保护装置,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无二氧化氮检测功能,主通风机正常情况下未连续运转,风速不达标;3.矿用电梯未经定期检测检验;4.在暗斜井入口处采用木支护;5.+790m中段废弃巷道未及时封闭;6.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

处罚依据:

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4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5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6项行为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决定对你单位合计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205210000013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