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化市医疗保障局
Tonghua Municipal Bureau of Healthcare Security
通化市医疗保障局
Tonghua Municipal Bureau of Healthcare Security
为更好地配合通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全市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建设诚实、自律、守信的信用环境,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通化市医疗保障局社会信用体系制度:
一、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政府部门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医药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保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依托通化市公共信用平台,建立医保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数据库,记录医保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投诉信息、处罚信息,建立医保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为全市医疗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奠定数据支撑。
四、医保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在医保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医疗保障领域各项工作时使用。让诚信者收益、让失信者受限,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五、建立健全医保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大力推动信用承诺工作,加大信用承诺书公示力度,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六、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守信的医保服务机构推荐有关单位在招标投标中依法给予优待;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便利,并简化审核程序;对待信用等级高的医保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列入守信名单;对守信的从业人员在资质管理、检查考核等方面予以优待。
七、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的医保服务机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对失信的从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业资格。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医保服务机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医疗保障领域相关工作。
八、建立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医疗保障领域诚信“红黑名单”。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举报、提供失信侵权等信息线索。
根据全市医保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数据,结合医疗保障领域诚信“红黑名单”,建立医疗保障领域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医保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对医疗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1
医疗保障信用“黑名单”惩戒对象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参保人);
2.“两定机构”负责人、医保医师和有关工作人员;
3.企业、社会组织。
医疗保障信用“黑名单”严重失信行为
1.“两定机构”在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过程中存在重大违规违约问题,经医保部门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的;
2.“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强抢或拒不提供、故意隐匿检查中要求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
3.“两定机构”、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过程中存在欺诈骗保行为,受到医保部门行政处罚、解除服务协议处理的;
4.对用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给予行政处罚的。
附件2
医疗保障信用“红名单”激励对象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
2.企业、社会组织。
医疗保障信用“红名单”诚信典型范围
1.没有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领域方面的违法行为记录的;
2.作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领域活动的先进典型,受到社会各界认同、广泛宣传的;
3.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领域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4.在医疗保障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及考核中,各次结果均为优秀等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