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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东昌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公告(和泰店)

通化好邻居大药房有限公司股东刘鑫:

  2024年3月, 我单位对通化好邻居大药房有限公司和泰店(下称和泰店)进行检查并下达了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违约处理决定书,该药店未履行《二〇二三年度通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追回医保违约费用18903.8元,并应缴纳10%违约金1890.38元,合计20794.18元。

  经查,和泰店是通化好邻居大药房有限公司(下称好邻居大药房)设立的分公司,好邻居大药房系刘鑫出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和泰店于2024年7月1日办理注销登记,好邻居大药房于2024年8月7日办理注销登记,应追回的医保违约费用及违约金未经清算。我单位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了《通化市东昌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违约处理告知书》【通东昌医保监字〔2024〕第042号】。由于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给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通化市东昌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违约处理告知书【通东昌医保监字〔2024〕第042号】

  通化市东昌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2024年12月17日

  通化市东昌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违约处理告知书

  通东昌医保监字〔2024〕第042号

通化好邻居大药房有限公司股东刘鑫: 

  2024年3月, 我中心对通化好邻居大药房有限公司和泰店(下称和泰店)进行检查并下达了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违约处理决定书,该药店未履行《二〇二三年度通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追回医保违约费用18903.8元,并应缴纳10%违约金1890.38元,合计20794.18元。

  经查,和泰店是通化好邻居大药房有限公司(下称好邻居大药房)设立的分公司,好邻居大药房系刘鑫出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和泰店于2024年7月1日办理注销登记,好邻居大药房于2024年8月7日办理注销登记,应追回的医保违约费用及违约金未经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四条 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滨东店的医保违约费用及违约金应当由好邻居大药房承担。因好邻居大药房未清算医保违约费用及违约金即办理注销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和泰店应追回的医保违约费用46944.1元、违约金4694.41元,合计51638.51元应当由好邻居大药房股东刘鑫承担。

  如你对上述认定的违规违约事实、处理依据及拟处理内容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听证申请或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李德辉        电  话:0435-3917192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秀泉路1777号政务大厅

通化市东昌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202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