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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26 10:14 信息来源:

  

(20207月,通化市统计局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规范和强化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依据《吉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线索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保密原则。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公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接收、移交、转交和信访渠道获取的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由市统计局法规科统一办理。 

  第五条 市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市政府网站统计专栏; 

  (二)市统计局举报电话; 

  (三)市统计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法规科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线索受理 

  第七条 法规科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建立举报线索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来信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 法规科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法规科报告市统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法规科报告局领导后转交市统计局有关职能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及时受理省统计局转交的举报线索。 

  第四章  举报线索核实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法规科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进行核查; 

  (三)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 

  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法规科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成立执法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违法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线索比较具体、违法情节较轻的,具有可查性,由市统计局移交县级统计局核实。 

  第五章  举报线索处理 

  第十四条  对省统计局转交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或者转交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省统计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对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的举报线索,市统计局法规科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县级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市统计局法规科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统计局处理。 

  (二)县级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县级统计局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市统计局法规科应当将核实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法规科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化市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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