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通政复〔2026〕35号
申请人:潘某某,身份证号:229003197312XXXXXX。
住所:集安市太王镇XXX村X组。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4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公(交)行罚决字〔2026〕220500260016295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