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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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6〕7号
申请人:贾某某,身份证号码:220524195504XXXXXX。
住所:柳河县柳河镇XX委X组。
被申请人:柳河县人民政府。
住所:柳河县柳河大街177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政办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柳政办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八年前作出的《柳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柳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柳政房征字[2017]1号)及《柳河镇新立屯地段等七个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存在虚假欺诈行为,编造事实,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应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如下:1.《柳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柳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柳河镇新立屯地段等七个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取得发改局的立项批复文件,其行为明显违法。2.违反城乡规划法,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违反土地管理法,没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柳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柳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柳河镇新立屯地段等七个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连规划“红线图”和“四至范围图”都没有,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其虚假欺诈的行为成立。5.《柳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柳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柳河镇新立屯地段等七个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才可以依法征收公民的合法房屋,被申请人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开发,应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柳政办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的柳政办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2025年9月19日,答复人收到贾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后,答复人依法于2025年9月26日向贾某某送达了补正通知书,贾某某于2025年9月29日提交补充材料,申请公开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土地的真实用途,上述事实证明,答复人针对贾某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受理程序及审核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的柳政办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经答复人审查,针对贾某某申请公开的“申请公开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土地的真实用途”,明确告知征收目的是为改善柳河县柳河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由柳河县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决定征收柳河镇新立屯等七个地段内房屋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被收回。因此答复人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的柳政办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的真实用途为棚户区改造。
经审理查明:
2025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9月25日,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柳政办依告〔2025〕第19号)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需补正以下内容:填写申请公开所需信息的名称,所需信息内容描述栏所描述的内容要尽量清晰,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签收。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其申请公开征收申请人房屋及土地的真实用途。2025年10月20日,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发函查找相关信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后分别回函。2025年10月30日,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柳政办依告〔2025〕第20号)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将延期答复,申请人于当日签收。2025年11月24日,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柳政办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5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柳征补字〔2022〕第1-4号),提起行政诉讼,通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吉05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吉行终94号《行政判决书》。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柳河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柳河镇新立屯等七个地段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区域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位于柳河县城区新立屯三区,产权证姓名为贾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单;3.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及邮单;4.关于转办贾某某依申请公开的函;5.关于贾某某依申请公开的复函;6.关于贾某某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函;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单;8.柳河镇新立屯地段等七个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9.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10.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1.(2023)吉05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12.(2024)吉行终94号《行政判决书》;13.柳政办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4.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柳河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对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司办函〔2021〕1330号)的要求,柳河县人民政府应为案件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柳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柳河镇新立屯地段等七个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的2017年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柳河县新立屯地段,已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柳河镇新立屯等七个地段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申请人房屋及土地的真实用途”,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属于棚户区,已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及生活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对柳河镇新立屯等七个地段棚户区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答复并送达,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柳政办依复〔2025〕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