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通政复〔2025〕168号
申请人:通化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0MA171UXXXX。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光复路华翔五月花城X区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江锦东路15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电梯补助款的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