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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5168

时间:2026-02-10 来源: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通政复2025168

申请人:通化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0MA171UXXXX。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光复路华翔五月花城X区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身份证号:220502196303XXXXXX,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江锦东路15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电梯补助款的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