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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2025〕248号
申请人:李某某,身份证号:220582197511XXXXXX,住所: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46号。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通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通公(交)行罚决字〔2025〕22050026004592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对醉驾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恢复驾驶资格或减轻处罚。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中已依法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2025年12月14日申请人用挂号信(XA19433005412)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签收。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六十日的法定时限。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 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