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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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2025〕246号
申请人:李某,男,身份证号:220604197204XXXXXX,住通化市二道江区XX小区X号楼物业。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道江区大队,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钢城路与鹤大公路交汇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公(交)行罚决字〔2024〕220503
20001490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22050320001490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2日14:39分许驾驶车牌为吉FXXXXX的小型汽车,在东吉路三道江村附近遇交警拦截,配合交警出示驾驶证后,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被判定醉酒驾驶。申请人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从未有任何抗拒行为,但发生“被酒驾”后认知出现了很大疑惑,具体事由如下。
1.现场执勤人员全部为辅警,无正式民警。《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现场人员并无正式交警带领或者监督,执法程序违法。
2.对被申请人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程序违法。
3.对《血液检验报告书》显示酒驾结果提出异议。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相关规定,一份血液酒精检测需至少9张图表,定性检测1张,定量检测2张,校准曲线6张。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遗漏了检测项目或者没有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出具的为虚假报告。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出具合法的血液检验报告,不符合法律对于血液检测的标准程序规定。
4.对处罚程序有异议。被申请人在处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法程序严重错误,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
5.被申请人从未明确告知复议的权利内涵和如何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问题。今日才知晓针对该处罚行为所具备的相关权利,特提出申请。
6.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各项执法工作,态度端正。
7.申请人有多年的驾驶经验,且违章违法行为甚小。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8.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一《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六条,通知家属到场是必经程序,被申请人没有按照要求通知其家属,且被申请人没有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就对申请人进行抽血扣留驾驶证等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14:39酒后驾驶机动车吉FXXXX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吉路三道江村被拦截,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对其驾驶车辆进行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固定及数据采集,经过审核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同步至互联网“交管12123APP”平台,发送信息提示至车辆所有人预留手机号码,违法行为代码为1712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申请人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根据申请人提出的8项关于处罚的不合理性论述,答辩如下:1.在处理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时,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案件,执法记录仪视频全程录音录像。2.执法过程中现场有两名民警在场,且执法记录仪中均有显示。3.申请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达到醉酒标准,申请人对呼气式
酒精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不需要进行血液酒精检测。4.民警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已经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听证,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听证,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且执法记录仪已记录。5.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标注了复议、起诉的地点和期限,救济途径告知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也给予当事人两份。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24年01月12日,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12日14时,申请人(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FXXXXX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吉路三道江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mg/100ml。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调查,对其采取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其进行询问,申请人表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异议。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于当日作出通公(交)行罚决字〔2024〕22050320001490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当日签字接收。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立案决定书;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及照片;3.询问笔录;4.抓获经过;5.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6.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领导审批表;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单;12.行政复议答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告知了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申请人于当日签字接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应由通化市人民政府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管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复议机关告知错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自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由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