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245号
申请人:郑某某,身份证号码:220524198111XXXXXX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XXXX小区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46号
郑某某不服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9日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开车到不规则路口右转时,右转红灯在申请人行驶方向后右方,同时红灯和申请人之间有大挂车遮挡视线,申请人右转时也没有对其他车辆造成任何妨碍。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黄灯亮起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起时,禁止车辆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并向社会公示。闯红灯的法律定义是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时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电子警察抓拍“闯红灯”的认定标准为:1.“闯红灯”行为非现场处罚取证时会连贯抓拍三张照片,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第一张照片准确反应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并能够清晰辨别车辆的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状态)和停止线;3.第二张照片反映机动车已经越过停止线的照片,并能够清晰辨别车辆的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和停止线;4.第三张照片反映机动车与第二张照片中机动车向前明显位移的照片,并能够清晰辨别车辆的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和停止线;5.第三张照片只需显示车辆较第二张照片有向前行驶的明显位移既能认定“闯红灯”,不以车辆是否完全通过路口为认定标准。本案中,本路口交通标志线清晰,设置均按照国家标准规划施画,不存在错误引导和造成识别错误等情况。申请人所行驶的车道在对向交通指示灯红色信号已经亮起时,车辆已经越过停止线。交通信号指示灯处于大车最高位置以上,不影响视线有效识别;违法行为照片连贯、清晰、准确、完好;违法行为视频连贯、完整、清晰、客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
2025年7月28日14时46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吉EXXXXX在通化市东昌区秀泉路上,其所行的车道在对向交通指示灯红色信号灯已经亮起时,车辆依然行驶越过停止线,有交通技术监控固定的照片证明,照片连贯、清晰、准确、完好。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二、监控图片。
本机关认为: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车道信号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吉EXXXXX在其所行的向右车道的向右箭头指示信号灯已经亮起红灯时,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辆继续行驶越过停止线,上述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固定的照片,照片连贯、清晰、准确、完好。依照《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200元罚款。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本案,被申请人因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作出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数据采集和证据固定,经过审核后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同步至互联网“交管12123”平台,案件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