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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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239号
申请人:孟某某,男,身份证号:220519197205XXXXXX,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牛心顶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4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公(交)行罚决字〔2025〕220
500260046097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2日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公(交)行罚决字〔2025〕220500260046097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对申请人醉驾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3.请求恢复申请人驾驶资格或减轻相应的处罚。
申请人称:
一、执法程序的问题。1.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各项工作,态度端正。2.在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充分表明身份及出示过任何证件,无法证明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虽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有相关规定,但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执法的角度出发,出示证件能更充分体现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3.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一《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通知家属到场是必经程序,不应因当事人抽血后即离开而不履行,被申请人没有按照要求通知其家属。4.被申请人没有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就对申请人进行抽血扣留驾驶证等事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酒精检测程序以及检测结果准确性的问题。1.检测时所使用的设备可能存在故障或误差,且检测环境可能对结果产生影响,导致测试结果偏高,从而错误认定申请人醉驾。对于呼气式测试设备是否校准、测试过程是否规范、测试结果是否准确提出质疑。2.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检测,程序违规。3.血样抽取过程中,申请人不知道消毒液是否含有乙醇等物质,血样储存试管是否为抗凝试管,血样的保存及送检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且采血完毕后有没有颠倒混匀,影响血液检测结果的准确性。4.执法处罚过程中,没有出具合法的血液检验报告,不符合血液检测的标准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来进行检测。
三、证据不足、不清的问题。1.在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下,证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存在疑问。2.除酒精检测结果外,缺乏其他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申请人处醉驾状态。
四、处罚程序的问题。1.被申请人在处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法程序严重错误,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2.被申请人从未明确告知复议的权利内容和如何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清楚。经查明:2025年8月12日14时40分,孟某某驾驶吉EXXXXX号小型轿车行至朝阳镇新立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经现场初步检测其涉嫌饮酒驾驶,后被带至办案区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09
mg/100ml。因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民警立即带领孟某某到辉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二、认定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证据确实充分。民警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对其血液样本进行了提取、保存、送检,鉴定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鉴定结论,鉴定结果为:105.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申请人如实供述了与亲属饮酒后驾车的事实,且有在场人员予以证实。现场查获、检测、血样提取、封装、保存的整个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充分。
三、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因申请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上述《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处以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于法有据。
四、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答辩如下。1.查处酒驾时交通民警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可清晰辨别人民警察身份,无需出示证件。2.民警已依法通知申请人家属,在血样提取笔录上注明家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由申请人予以确认。3.民警在提取血液样本前已经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交由申请人确认并签字,程序合法。4.酒精测试过程操作规范,设备经过检定合格,检测结果合法有效,申请人收到鉴定意见后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现在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核不予以采纳。5.提取血液样本由两名民警带领多名辅警完成,共提取两份5ml血液样本,现场封装,制作提取笔录交由被答辩人签字确认,现场民警、提取人、见证人均在提取笔录上签字,程序合法。6.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血液样本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根据最新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真实、有效,鉴定结论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其予以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7.行政处罚前,依法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相关权利,其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确载明了行政复议的时限和行政复议机关。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12日14时,申请人(持有B2D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E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辉南县朝阳镇新立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申请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的吹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被申请人实施了检验血样的强制措施,将申请人带至辉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5年8月13日,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吉鸣正司鉴中心[2025]毒鉴字第195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孟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105.4mg/100ml。2025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5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公(交)行罚决字〔2025〕200500
260046097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5年9月8日签字接收。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卷;2.通公(交)行罚决字〔2025〕220500260046097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信封;4行政复议答辩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被申请人查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申请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车,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明确告知了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申请人于2025年9月8日签字接收。2025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六十日的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由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