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232号
申请人:杜某某,身份证号码:341281199004XXXXXX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唐XX城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杜某某不服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5日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重新立案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仅以格式告知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未说明任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违反法定说明义务。二、申请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两项应当立案的违法事实:1.将普通食品命名为“聚气丹人参地黄丸”。“聚气丹”既非《中国药典》收载品种,也非任何级别非遗项目。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622050222126)使用上述字样,易使公众误认为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七条。2.虚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外包装及网页均标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产品”,经申请人在国家、省、市三级非遗名录查询,该商品及生产企业均未列入。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全面核查义务。对申请人提供的网页链接、包装照片、非遗查询结果等证据,被申请人未在告知书中说明是否调取、如何核实,亦未要求被举报企业限期提供相反证据,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杜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其在抖音平台“XXX滋补养生旗舰店”购买由通化承诚药业生产的“聚气丹人参地黄丸”,实际消费552元,其举报“聚气丹人参地黄丸”使用药品名,同时其外包装及网页均标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产品”,经查询国家、省、市、三级非遗目录,该商品及生产企业均未列入,属于虚假荣誉宣传。
2025年11月6日,经被申请人核查,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气丹人参地黄丸”为普通食品。1、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人参地黄丸”药品名称进行检索比对,并无对应药品“人参地黄丸”,同时该企业“人参地黄丸”已经在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故不存在名称使用问题。2、2024年12月23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在官网发布《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化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增补项目名录的通知》通市政函[2024]50号文件中,增补项目名录中有“长白山八珍蒸制技艺”,2024年12月通化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向该企业颁发“通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长白山八珍蒸制技艺”项目证书,故不存在虚假荣誉宣传问题。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同日13:50分联系举报人电话告知处理结果并邮寄相关材料,杜某某于2025年11月10日签收。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0月26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XXX滋补养生旗舰店”购买由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气丹人参地黄丸”,认为该商品存在商品名称违法、虚假宣传的问题,遂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书后对被举报人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人参地黄丸”药品名称进行检索比对,并无对应药品“人参地黄丸”,同时被举报人生产的“人参地黄丸”已经在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存在名称使用问题。被申请人提供了通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化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增补项目名录》,增补项目名录中有“长白山八珍蒸制技艺”;通化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于2024年12月向该被举报人颁发“通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长白山八珍蒸制技艺”项目证书,涉案产品不存在虚假荣誉宣传问题。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电话告知申请人并邮寄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投诉举报书;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三、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化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增补项目名录;四、通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长白山八珍蒸制技艺证书;五、Q/THCC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本机关认为: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有权处理该举报件。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可以不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举报人生产的“人参地黄丸”在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进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通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化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增补项目名录中有“长白山八珍蒸制技艺”,通化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向该被举报人颁发“通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长白山八珍蒸制技艺”项目证书,故涉案产品使用“人参地黄丸”名称、标签上标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字样,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