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治政府建设专栏>>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101

时间:2025-12-15 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4101

 

申请人:张某某,男,1964427日生,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X#X-X号。

申请人:孙某某,女,196142日生,住址:通化市东昌区XX小区X号楼,电话:1895425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江锦东路158

法定代表人:某某,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建依复[2024]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1021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1.撤销通建依复[2024]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3项全部所需的政府信息、依法与同期同类地段近邻同类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相同对申请人房屋履行征收补偿职责,限期对以上请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 依法调取被申请人持有不提供查证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4. 组织有关负责人等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

申请人称:

一、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故意隐瞒事实、不依法履职。20177月通化市城管支队实施了通化市卫生队桥头地块房屋征收,张某某商业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张某某选择回迁安置面临新华大街的商业房屋产权调换,2019年移交通化市城投房屋征收补偿有限公司继续实施征收,该二个实施征收单位均明确告知:原址及附近没有商业房源供回迁安置,让等房源。至市征收办2020年继实施征收,因始终不提供回迁安置房源、未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2114日作出了通政征补字[2022]第10号通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期间因征收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以上单位实施征收均没有公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根据20231120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告》含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张某某129户安置房屋无法履行,安置补偿目的无法实现。该征收补偿决定不具有可行性、应当撤销,征收主体是通化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意隐瞒被申请人以不同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作出申请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的事实。

二、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于应当及时、准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不依法公开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职、对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产生了严重实质影响。同期同类地段近邻的同类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相同,被申请人不公开所需政府信息,剥夺了申请人知情权、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硬性规定的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基本原则,应当依法纠正。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依法做出的通建依复[2024]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

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条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

2.申请人申请的第2条政府信息,经检索,向申请人公开了"卫生队桥头地块需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表";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地块"全部房屋所有被征收人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该项内容涉及全部被征收人的个人信息及财产隐私等,且不存在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例外情形,因此,符合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故依法不予以公开。

3.申请人申请的第3条政府信息,经查,202018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锁厂地块(地块一、地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通市房征字[2020]3号),决定中明确征收范围。申请人张某某被征收房屋坐落在新华大街255#X-X号,该房屋在通化市卫生队桥头地块征收范围内,申请人并非锁厂地块的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新华名苑小区位置位于通化市锁厂地块,张某某、孙某某房屋不在锁厂地块征收范围内,也不属于锁厂地块被征收人,故符合不予以公开的情形。

4.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对其房屋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不属于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没有依据,依法应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628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某某与孙某某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求公开以下信息:1.关于通化市卫生队桥头地块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实施细则;2.该地块全部房屋所有被征收人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3.与申请人房屋同期同类地段近邻的同类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同年7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通建依告[2024]1号),同年81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建依复[2024]第8)。

对于第1条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2020911日通化市人民政府作出对卫生队桥头地块的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此日期之前的征收相关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对于第2条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卫生队桥头地块需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表所有被征收人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个人信息及财产隐私,不予公开。对于第3条信息,被申请人称案涉房屋位于通化市卫生队桥头地块征收范围内,而不在锁厂地块征收范围内,不能向申请人公开锁厂地块征收相关信息申请人不服202410月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通建依复[2024]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签收凭证复印件

3.2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

4.通政征补字[2022]第10号通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告》复印件;

5.4个录音光盘1张及其主要文字整理证据;

6.最高法院2个类案已生效裁定书复印件;

7.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卫生队桥头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通市房征字[2020]6号)及征收补偿方案;

8.张某某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9.通化市人民政府通政征补(2022)第10号《征收补偿决定》;

10.关于对通政征补2022]第10号《通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产权调换房屋变更的通知;

11.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吉政复[2024]15号);

12.张某某、杨某某、通化市东昌区XX社区卫生服务站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及通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起诉状;

1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1行初172号行政裁定书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14.卫生队桥头地块需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表;

15.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锁厂地块(地块一、地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通市房征字[2020]3号);

16.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具的《关于张某某、孙某某依申请公开转办的复函》;

17.市住建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通建依告[2024]第1号)及邮寄回单。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补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的管理与公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自202462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同年723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同年8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法定要求,程序合法。

对于第1申请,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关于通化市卫生队桥头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通市房征字[2020]6号),告知申请人通化市人民政府2020911正式作出对卫生队桥头地块的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此日期之前的征收相关信息经检索不存在,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于第2申请,为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因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卫生队桥头地块征收范围内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防止征收部门暗箱操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相关隐私信息区分处理后,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对于第3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XX古今纸业批发寿衣花圈店及其相邻的经销店等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对申请人与所申请信息具有利害关系作出规定,所以,即使申请人不在征收区域内,也可以申请公开该区域被征收房屋的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被申请人不能申请人不在征收区域内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个人隐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相关隐私信息区分处理后公开

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涉及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履行问题,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第三、四项复议请求系对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的程序性主张,依法不应作为独立复议请求予以受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合法,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建依复[2024]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第2条、第3条申请作出答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