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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2025〕230号
申请人:刘某某,身份证号:230182199706XXXXXX,联系电话:1731022XXXX。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九里。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举报投诉是否立案,要求确认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为违法。经审查,申请人向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举报投诉材料(投诉对象为柳河县中医院),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9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交给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直接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将其列为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如果对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不服,可以向柳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 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