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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95

时间:2025-11-14 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95

 

申请人:王某某,性别:,出生年月:194511

身份证号码:220502194511XX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工信局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499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职务: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3日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复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调取职工工资单批件及工资领取凭证、福利分房记账凭证、原始缴费凭证、招聘大集体企业工资待遇规定。受到通化市二轻工业总会对档案馆提出不公开的限制。《(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09)20号)中,授予通化市二轻工业总会“暂时相对独立运行”留守的权力。法律并无规定,工厂或主管部门单方留守工作中,提出限制个人利益的档案管理权。2022年《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4条、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申请人不需要经济业务内部,只查找涉及个人的待遇。根据《档案法》第28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合法证明主要指身份证、工作证。通化市轻工机械厂没有密薪制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必经职代会确定。据此,未经职代会讨论的密薪制无效。法律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规定,撤销“限制个人利益的相关方案”。

被申请人称:1.某某请求公开通化市二轻工业总会”关于原通化市轻工机械厂财务档案不宜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报告”。被申请人2025年4月25日作出的《王某某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向王某某提供该政府信息。《王某某申请答复书》及附后的《关于原通化市轻工机械厂财务档案不宜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报告》已经依法送达给王某某2.王某某请求“撤销未经职代会讨论“限制个人利益的相关方案。事关工资、住房、劳动待遇”不明确。按字面理解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做出答复和公开政府信息,王某某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请求撤销其他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也不属于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和程序的管辖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通化市二轻工业总会“关于原通化市轻工机械厂财务档案不宜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报告”。2025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王某某申请答复书》称:“市轻工机械厂已于1998年依法破产,2005年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购,二轻工业总会认为,该企业的财务档案不宜向个人开放,因为财务档案,事关企业经营管理,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营业务的内部资料。也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理收购资产的重要历史档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2022年2月28日市二轻工业总会派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陪同申请人到通化市档案馆,查阅市轻工机械厂涉及王某某个人信息资料”,并将“关于原通化市轻工机械厂财务档案不宜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报告”送达于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书;二、王某某申请答复书;三、关于原市轻工机械厂财务档案不宜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报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通化市工信局负责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原通化市轻工机械厂财务档案不宜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报告”,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5月14日向申请人公开并送达,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作出《王某某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并重新答复的复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