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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2025〕167号
申请人:孙某某,身份证号:220502195810XXXXXX,联系电话:1384359XXXX。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XX街XX集资楼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请人: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路263号。
申请人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养老金核定表》,于2025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养老金核定表》中的养老金核定数额有异议,请求按照2013年省内规定执行发放待遇,按照2019年退休资格审批表核算退休金,实质上是对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其养老金核算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
经审查,申请人于2013年退休,同年被申请人作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养老金核定表》,完成了对申请人的养老金核算。本机关询问过程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年底告知其签字认领养老金,申请人对养老金待遇有异议,没有认领,多年来一直进行通过信访主张权利。2025年3月7日申请人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养老金核定表》中的养老金核定数额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申请人于3月10日撤回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2025年9月5日申请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