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2025〕159号
申请人:张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59年3月,身份证号码:220502195903XXXXXX,住址:通化市东昌区江南XX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张某某之子,电话:1308005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通市国土资责交字〔2014〕第0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25年8月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2014年收到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最后一段已明确告知其复议、诉讼的渠道和期限,申请人2025年8月27提出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 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