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通政复〔2025〕128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20581198209XXXXXX,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XX街XX委X组,联系电话:17614XX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46号。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公(交)行罚决字〔2025〕2205002600460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依法已予受理,并按普通程序审理,因申请人2025年9月22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案的审理。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