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125号
 
申请人:代某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护照号码EH258XXXX,住吉林省吉林市XX区XX街道X号,联系电话1324422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代某某不服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申请人请求撤销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通过美团平台在通化市东昌区XX大药房购买速效救心丸和稳心颗粒,后通过国家医保平台查询发现相关药品存在跨省销售记录,怀疑为“回流药”,遂通过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收到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包括:
不予立案未明确说明“其他情形”的具体内容;
被举报人未提供全部处方信息,涉嫌违法售药;
被申请人未依法核实视频证据真实性,未履行举证责任;
执法支队不具备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涉嫌渎职、推诿,甚至存在腐败行为。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举报后,指派执法人员对XX大药房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处方凭证等材料,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药品批号(速效救心丸批号6124356、稳心颗粒批号2411027)在药房的采购和销售记录中。
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药房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指出视频中药品批号与实际销售批号不符,且购药过程存在异常行为(如短时间内重复购药、穿着睡衣到店、外卖员交接等),怀疑存在调包或构陷行为。执法人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药房存在销售回流药的行为。
此外,药房存在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19日,申请人通过美团平台在XX大药房购买速效救心丸和稳心颗粒。5月20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该药房涉嫌销售回流药,并提交购药视频作为证据。2025年5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XX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药房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速效救心丸10盒,批号为6123615,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批号6124356的药品。药房提供了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处方凭证等材料。2025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药房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进行询问,核实药品采购、销售及处方情况。2025年6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药房进行检查,发现稳心颗粒2盒,批号为2501068,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批号2411027的药品。药房亦提供了相关购进凭证和销售记录。2025年6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以未发现违法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关于代某某举报“XX大药房”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 吉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2. 市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3. XX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4. 药品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处方凭证;
5. 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
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本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并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法定职责。其下属执法支队受委托开展具体执法工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执法权限和委托执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接到举报后,依法开展调查,分别于5月27日、6月7日两次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药房负责人进行询问,最终于6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完整,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
经调查,XX大药房提供了涉案药品的合法购进渠道、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及处方凭证,现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药品批号。被申请人据此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销售回流药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药房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履行了监管职责。
申请人主张被举报人未提供稳心颗粒的处方信息,构成违法。经核查,药房已提供相关处方凭证,且该药品为处方药,销售行为符合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渎职、腐败行为,未提供有效证据,属主观推测,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