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116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710XXXXXX,住吉林省通化县XXXX镇XX村X组,联系电话1359675XXXX。
申请人:邵某某,男,1966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6603XXXXXX,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84356XXXX。
申请人:裴某某,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5911XXXXXX,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94455XXXX。
申请人:于某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6304XXXXXX,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70435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昌,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50044XXXX。
被申请人:通化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茂山街道团结路557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通化县司法局科员。
申请人王某某、邵某某、裴某某、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按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对《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持有通县林证字(2012)第052154005号《林权证》及NO046987、NO044948号《林权执照》,对位于XXXX镇XX村的集体林地享有合法林权。2024年底,申请人发现上述林地被朝X村村委会擅自发包给他人,原承包合同被终止,林木被毁,遂于2025年3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申请书》,要求查处非法转让行为、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通化县人民政府已对《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申请书》进行签批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5年3月3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了《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申请书》,要求对XXXX镇朝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转让申请人山林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因县政府不具有直接处理的职权,2025年4月22日,经领导签批,由XXXX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签批,并责令相关直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XXXX镇人民政府是处理本案监督申请的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XXXX镇人民政府具有对村委会进行行政监督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将监督事项签批由XXXX镇人民政府进行具体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三、XXXX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将监督申请回复邮寄至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XXXX镇人民政府收到县政府批复后,进行了调查,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情况说明,2025年5月30日,将情况说明邮寄至申请人代理律师处,XXXX镇人民政府对监督事项的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四、申请人不服XX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情况说明已向通化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25年6月25日,申请人不服XX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情况说明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综上,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申请书》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
2025年3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签收。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经内部签批程序,将申请事项转交XXXX镇人民政府办理,并要求限期办结。2025年5月28日,XXXX镇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并形成《情况说明》,于2025年5月30日将书面回复邮寄至申请人代理人处。2025年6月25日,申请人因不服XXXX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已于当日受理,该案正在审理中。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EMS邮单;2.《通化县政府收文办理专用单》;3.XXXX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及邮寄凭证;4.通县政复〔2025〕46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XXXX镇人民政府具有对村委会发包集体林地进行行政监督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申请书》后,于2025年4月22日签批转送具有法定职责的XXXX镇人民政府办理,并要求限期办结。XXXX镇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情况说明》并于5月30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转办、督促及告知义务,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或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