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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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138号
 
申请人:丁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7年10月
身份证号码:210323198710XXXXXX
住所:吉林省白山市XX花园三期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职务:执法指导大队法制员
 
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5001613207120),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外地车辆不熟悉通化市路况,全程高德地图导航,导航未提示前方红灯停车。该红灯位置隐蔽,未做到提示作用。停止线模糊不清晰。申请人看到“让”字后,确认通行安全且不影响行车情况下通行的。不是因为申
 
请人主观故意造成违法,是因指示灯和路灯设计缺陷造成的。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黄灯亮起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起时,禁止车辆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并向社会公示。闯红灯的法律定义是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时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电子警察抓拍“闯红灯”的认定标准为:1.“闯红灯”行为非现场处罚取证时会连贯抓拍三张照片,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第一张照片准确反应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并能够清晰辨别车辆的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状态)和停止线;3.第二张照片反映机动车已经越过停止线的照片,并能够清晰辨别车辆的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和停止线;4.第三张照片反映机动车与第二张照片中机动车向前明显位移的照片,并能够清晰辨别车辆的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和停止线;5.第三张照片只需显示车辆较第二张照片有向前行驶的明显位移既能认定“闯红灯”,不以车辆是否完全通过路口为认定标准。本案中,丁某某驾驶机动车吉FXXXXX于2025年8月2日16:30在通化市东昌区秀泉路,所行驶的车道在对向交通指示灯红色信号已经亮起
时,车辆依然行驶且经越过停止线。被申请人通过违法视频的查询以及非现场证据固定的认定,秀泉路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信号设备显示醒目完整;其违法行为照片连贯、清晰、准确、完好;违法行为视频连贯、完整、清晰、客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日16时30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吉FXXXXX在通化市东昌区秀泉路上,其所行的车道在对向交通指示灯红色信号灯已经亮起时,车辆依然行驶越过停止线,有交通技术监控固定的照片证明,照片连贯、清晰、准确、完好。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二、监控图片、光盘。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的规定,车道信号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吉FXXXXX在其所行的向右车道的向右箭头指示信号灯已经亮起红灯时,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辆继续行驶越过停止线,上述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固定的照片,照片连贯、清晰、准确、完好。根据《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200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本案,被申请人因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作出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数据采集和证据固定,经过审核后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同步至互联网“交管12123”平台,案件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5001613207120),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5001613207120)。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