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治政府建设专栏>>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121

时间:2025-09-24 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121

 

申请人:董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200511

身份证号码:130321200511XXXXXX

住址:秦皇岛市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职务法制科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8日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在抖音商场平台XXX参堂专卖店以395元买了一盒野山参粉。2025年5月26号收到产品,发现该产品已进行打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人参作为新资源食品应标注年份,五年或五年以下野山参为15年以上,而商家并没有标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11日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回复依据农产品包装 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5年6月11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件举报内容为“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通过抖音商场平台XXX参堂专卖店购买了一盒野山参粉,花费395元,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已进行打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人参作为新资源食品应标注五年或五年以下,野山参为15年以上而商家并没有标明”。被申请人经对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核查:该产品标签显示,产品名称:野山参超微粉,产品类别:初级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通常是指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野山参粉碎后,依然属于初级农产品。该产品是初级农产品,依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进行标示,从产品标签看,被举报人标注了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符合办法规定的标注内容。不适用按照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来源(五年及五年以下人工种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2025年6月24日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且将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履行了告知义务。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举报吉林省国参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野山参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人参作为新资源食品商家没有标明野山参五年五年以下15年以上。经被申请人核查,商家提供了营业执照、产品标签,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予以反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举报登记表;二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三、涉案产品标签;四、营业执照;五、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有权处理该投诉举报件,行政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案中,涉案产品野山参超微粉,被申请人认定的该产品标签上标明的配料表仅为野山参,系将初级农产品粉碎,未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不宜认定为不属于初级农产品,本机关予以采信。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的标签已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采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核查,其他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可以不予立案。本案,被申请人对该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上述处理结果在12315平台予以反馈,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作的复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