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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109

时间:2025-09-24 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109

 

申请人:徐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85

身份证号码:220281198805XX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职务: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职务: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件作不予立案决定,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16日依法受理后,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XX保健按摩馆所销售的自制膏药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3.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责令XX保健按摩馆向申请人赔偿人民币88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在XX保健按摩馆购买800元的自制膏药,该自制药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5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以该药膏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曾向东昌区市场局进行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以找不到商家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由于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有案不立,导致商家于2025年4月25日注销了营业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5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4条的规定,该商家自制膏药明显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严重违法行为,要求该商家赔偿。

被申请人称:2025年4月27日,徐某某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实名举报2025年4月1日,徐某某在通化市东昌区XXXXX大厦内6层东侧XX保健按摩馆花费800元购买3贴膏药此膏药为现场制作,且无生产许可,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举报该商家售卖假药的问题。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5日到达举报人所提供的地址,未发现XX保健按摩馆在该地址经营。在检查XX大厦6层东侧时发现门牌为“资料室”开门有人,经询问得知该资料室工作人员张,资料室对面是XX保健按摩馆,2025年4月下旬就搬走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屋内已经搬空,无任何物品,随后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单位,经查通化市东昌区XX保健按摩馆(个体工商户)已于2025年4月25日注销,被申请人接到的举报信为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信之前,XX保健按摩馆已完成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鉴于被举报人已无法查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9日,通过电话方式对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反馈同时告知了当事人的诉权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通过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称其于2025年4月1日在通化市东昌区XXXXX大厦内6层东侧XX保健按摩馆以800元购买3贴膏药,因膏药为现场制作且无生产许可,故举报该商家销售假药问题。2025年5月15日,经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已搬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4月25日已被注销。2025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终止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将调查情况向申请人予以反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三、现场核查照片、笔录;四、不予立案审批表;五、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有权处理通化市的投诉举报件,行政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4月25日已被注销,故被申请人对本案作出案件终止调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因被投诉举报人已不存在而终止调查,系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故被申请人对本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案已依法终止调查,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本案调查处理的复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对本次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