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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108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所:通化市东昌区XXXX三号楼。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3169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局科长。
第三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XX客运段,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丹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05010140)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爱人刘某某生前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XX客运段职工,职务为乘务员。刘某某在家待岗预备期间突发疾病,经通化市中心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关于刘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05010140)。申请人认为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法规适用上均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基本事实。刘某某生前任职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XX客运段客运十九队南通九组,2024年11月12日14时许预备期间突发疾病,经送至通化市中心医院抢救,于当日15时26分抢救无效死亡。二、关于待乘。待乘与出乘、套乘均为铁路客运乘务工作的称谓。因铁路运输特殊工作性质,经常发生临时停运、增运的情况,铁路运输部门制定待乘制度,刘某某正是在待乘过程中突发疾病而死亡。三、关于待乘打卡。根据XX客运段于2023年4月17日发出的“关于严格预备岗位和离岗培训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第3条:“自2023年5月1日起,预备考勤和离岗人员严格按日勤班刷脸考勤(早8:00时,晚17:00时)。如不能正常刷脸考勤,需提交休假申请”,第5条:“预备岗位和离岗培训人员未按规定刷脸且无休假手续时按旷工处理”。根据XX客运段提供的刘某某2024年11月12日早7:52打卡记录及工作群中“十一月份考勤表”,刘某某当日应出乘而因特殊情形待乘。四、关于家中待乘。因待乘室紧张,仅提供给外埠到站人员及本站外地待乘人员使用,段内规定家在本地的乘务人员在家待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认定职工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为视同工伤的前提条件。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以职工是否为了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为出发点,并倾斜于保护职工权利。刘某某生前担任XX客运段乘务员,在对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结论时,应针对铁路行业的特殊性质,结合该行业实行的轮班制、乘务制、待乘制等制度进行综合考量。其一,关于“工作时间”的理解,刘某某所在车队考勤表证实,刘某某乘务5日、休息5日,事发当日刘某某处在轮乘的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形转为待乘,遂根据公司规定早上至单位打卡后回家待乘,等待分配工作任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纪律等综合考虑。XX客运段设置待乘考勤制度是根据铁路工作性质、工作需要而设立,家中属于单位为职工完成工作而制定的待乘待岗场所。刘某某依照规定,早打卡回到家中待乘是为完成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而作出的准备,应将家中打卡待乘视为与工作有关的合理区域。再次,刘某某突发疾病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14时左右,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段期间是为了完成本职工作的需要而顺延的期间。最后,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认定,符合保护职工权利的立法目的。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一)事实。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14日,XX客运段客运十九队南通九组执行值乘任务,该班组刘某某未上车值乘,其处于预备考勤状态,预备考勤要求通化市区列车员早八晚五前往车队刷脸,刷脸后预备考勤的列车员自由安排作息时间。2024年11月12日7时52分刘某某完成刷脸,当日14时左右刘某某在家中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通化市中心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二)理由。1.经调查,预备的产生是因为列车淡季的时候车厢减少,不需要那么多人员,多余的人员就轮休,他们的工资有别于出乘和休假人员,统称为预备。预备人员没有统一的书面文件管理制度,其考勤后是没有工作安排的,也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约束,以前也不打卡,打卡原因是单位要掌握这部分人员情况,因为有人在预备期间被拘留。2.预备人员因为本班组列车已经出发,因此没有本职工作,如果其他班组人员出现情况,且其班组预备人员也没人可以替班的情况下,可能会临时抽调替班。替班一般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因为一走就是五天,需要做准备,同时得保证休息,不能喝酒。替班人员不是强制,需经本人同意。3.出乘人员有待乘室,预备人员在家休息,不需要待乘室。4.用人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沈阳铁路局也认为刘某某在家中死亡不属于工亡或视同工亡,并未为其申报工伤。
该用人单位预备人员的考勤是为了管理及发工资需要,考勤后没有工作安排,没有具体的上班时间、上班地点约束,不能视为上班。所谓突发情况替班也得是替班上岗后才能视为上班。预备人员刘某某发病时所在班组值乘车次已发车,其没有值乘任务,也没有临时性工作任务,在家期间并未工作。故刘某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亡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14日,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XX客运段客运十九队南通九组执行出乘任务,申请人的丈夫刘某某为客运十九队南通九组列车乘务员,由于运输淡季列车减编造成人员富余,刘某某未上车出乘,其处于预备考勤状态,需要早8时、晚17时前往车队刷脸,刷脸后可以居家预备、自由安排作息时间,期间至少会提前一天以上在征求本人同意后安排出乘。2024年11月12日7时52分刘某某完成刷脸,当日单位未向其安排工作任务。2024年11月12日14时左右,刘某某在家中突发疾病,经通化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刘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中止工伤认定程序。202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重启工伤认定程序。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05010140),认定刘某某发病死亡当日没有值乘任务,也没有临时性工作任务,在家期间并未工作,刘某某在家中突发疾病,不能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亡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亡。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刘某某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3.劳动合同书;4.铁路职工工作证;5.急救病历、抢救记录本;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7.刘某某的11月份刷卡数据明细表;8.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更正通知;9.关于严格预备岗位和离岗培训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10.证明;11.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2.考勤表;13.刘某某考勤情况说明;14.XX客运段客运十九队列车员刘某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反馈;15.询问笔录;16.工伤认定重启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8.行政复议听证记录;19.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20.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主管工伤保险的行政部门,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刘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其丈夫刘某某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XX客运段客运十九队南通九组列车乘务员,预备考勤期间在家中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根据本案卷宗证据,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14日刘某某所在班组执行出乘任务,由于列车减编造成人员富余,刘某某未上车出乘,其处于预备考勤状态,需要早8时、晚17时前往单位刷脸,刷脸后可以居家预备、自由安排作息时间。事发当日单位没有向刘某某安排工作任务,刘某某在家期间也未工作,其在家中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亡,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0501014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