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82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20502197202XXXXXX,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XX城南区X号楼X号,联系电话:1864359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法制员。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22050016130636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依法已予受理,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2050016130636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5年4月16日5时28分,申请人驾驶吉EXXXXX号机动车在通化市东昌区石油化花园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申请人认为行人离车辆较远,不构成不礼让行人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被申请人称: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2025年4月16日5时28分,申请人驾驶吉EXXXXX号机动车在通化市东昌区石油化花园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依法对申请人驾驶车辆进行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固定及数据采集,经过审核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同步至互联网“交管123APP”平台,并发送信息提示至车辆所有人预留手机号码,违法行为代码为13571(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七条第六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
三、对申请人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称行人离车辆较远,不构成不礼让行人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必须减速、停车或避让行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行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能无视法律规定,不遵守基本行车秩序,其抗辩理由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
2025年4月16日5时28分,申请人刘某某驾驶吉EXXXXX号机动车在通化市东昌区石油化花园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及数据采集,并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同时向车辆所有人预留手机号码发送提示信息,程序合法。申请人虽称行人离车辆较远,不构成不礼让行人的行为,但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抓拍的资料显示,申请人车辆在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 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采集的违法行为电子资料;2. “交管123APP”平台录入的违法行为信息;3. 申请人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4. 被申请人作出的22050016130636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通化市东昌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及数据采集,经过审核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同步至互联网“交管123APP”平台,并发送信息提示至车辆所有人预留手机号码,程序合法。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抓拍的资料,申请人的吉EXXXXX号机动车在通化市东昌区石油化花园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该法条并没有规定机动车距离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多远可以通行,即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无论距离远近,机动车都应当停车让行。申请人提出的行人离车辆较远,不构成不礼让行人的行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准确,处罚得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2050016130636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内容适当,法律依据准确,应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