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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73

时间:2025-06-05 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73

 

申请人:张某某,男,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麻店镇,身份证号码:372321200006XXXXXX,电话:1866760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

法定代表人:某某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市监依复〔2025〕第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418日依法已予受理,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市监依复〔2025〕第1号)。

2.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公开告知。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310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通化市东昌区XXX参茸行的现场执法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3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市监依复〔2025〕第1号),以相关信息、资料不是由其制作、保存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并建议申请人向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了解获取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投诉通化市东昌区XXX参茸行,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有权申请公开。且核查通化市东昌区XXX参茸行执法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信息。理由如下:1. 对通化市东昌区XXX参茸行核查并没有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2. 并没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 被申请人执法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并且应当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受理申请人的证据材料重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重新作出处理,公开申请人申请信息。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5313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对象为通化市东昌区XXX参茸行、通化市东昌区XX参茸行,申请公开投诉举报检查结果,以及组织调解告知书、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决定书、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自我声明、产品检测报告、进货票据、销售清单,两年内销售台账,现场检查图片、该案件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等信息、资料。被申请人于202532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由于相关信息、资料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原因,本机关不负责公开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了解获取信息,并提供了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5310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通化市东昌区XXX参茸行的现场执法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313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3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市监依复〔2025〕第1号),以相关信息、资料不是由其制作、保存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并建议申请人向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了解获取信息。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通市监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邮件交寄单(收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202531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2025320日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是其制作和保存,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范围,并建议申请人向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了解获取信息,同时提供了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综上,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市监依复〔2025〕第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