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53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02196412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某斌,联系电话:1890435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通化市滨江西路3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办负责人。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中视同缴费年限增减项的认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3月12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中视同缴费年限增减项的认定,重新核定其视同缴费年限。
申请人称:
申请人杨某某认为,其在1987年09月至1990年07月期间在通化供电公司培训中心脱产学习电力专业,学习期间学费由通化供电公司负责,工资及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其档案中的《职工升级审批表》显示该期间工资有三次调级,证明其为在职员工。此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及《工龄补贴明细表》均证明其学习期间工龄应予计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的政策文件不适用于其学习情况,其学习目的是提高工作技能,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不应扣减工龄。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申请人1987年09月至1990年07月在通化电力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全脱产学习,按照国家工龄政策,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1. 申请人杨某某于1987年09月至1990年07月在通化电力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全脱产学习电力专业。2. 申请人档案中的《职工升级审批表》显示该期间工资有三次调级。3.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及《工龄补贴明细表》显示申请人学习期间工龄曾被计算。4. 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认定申请人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2.职工升级审批表;3.工资计算表;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5.《关于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电力系统一九八七年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考生登记表》;7.《学生登记表》;8.《学生学籍》。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通化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职工退休工龄进行核准的法定职责。
根据申请人的《电力系统一九八七年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考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学生学籍》可知,申请人1987年09月至1990年07月期间在通化电力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申请人提供的《职工升级审批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及《工龄补贴明细表》等材料,虽然显示其学习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且有调级记录,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其在职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情况,不能改变其在校脱产学习的事实。
根据《关于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第126项——“1980年7月19日,教育部(教计字(80)279号)《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答复陕西师范大学内容: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计字(79)315号)、(财事字(79)194号)、(劳总薪字(79)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和第127项——“1981年3月12日,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劳险字(81)4号)《关于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答复邮力部劳动工资局内容: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计字(79)315号)、财事字(79)194号)、(劳总薪字(79)69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我们认为,1979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也应按此规定办理。”的答复可知,1979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申请人于1987年进入通化电力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应当按上述规定计算工龄。被申请人对其1987年09月至1990年07月在校学习期间工龄不予计算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中视同缴费年限增减项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中视同缴费年限增减项的认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