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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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61号
申请人:张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45年1月
身份证号码:220502194501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职务:通化市轻工机械总厂退休员工
被申请人:通化市工信局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499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职务: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某某申请答复书》,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要求撤销通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的《张某某申请答复书》,并按申请人2025年2月24日寄出的《申请书》要求的具体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答复。2.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某某申请答复书》回答了个人和公检法可调取,但未说明在哪个银行办理的存折,企业经办的存折由自己查,需出具法律文件的名称和具体条款。2.该《答复书》(简称)仅说明只调出1994和1996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审批表,其他年份的没查到。《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行政机关举证,必须说明是否真有或者说明未执行其他年份的企业职工套改或增加工资审批表的政府批件。3.原申请调取1993年6月至1994年末,正常生产时被强制放假的17个月原始工资记录,未取得证据。《答复书》说明企业从1996年(9月)全线停产放假,没发工资,通化市二轻工业总会答复,2006年领取了补偿。《答复书》说未找到原始工资记录,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证明,张某某确实是1993年6月份下岗,应确切回答未发给工资。调取1993年6月至1997年末,17个月原始工资记录,和1996年全线停产放假不具有关联性。申请书中1999年1月至1999年6月的原始工资记录,来源于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答复1,“1994年4月通化市锯条总厂,申报25人退休信息(其中第三名张某某)进行了发放”。申请人要求出具标有第三名顺序,有关张某某申报和发放信息。《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规定》确定行政机关举证,销后的企业留守,统归通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通化市锯条总厂于“2006年10月至当年12月改制”,根据国发办(1993)76号文件第二条、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保管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2011年《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被告举证,根据2002年《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证据也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19年《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2023年修订《行政复议法》第45条、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提前告知当事人,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要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4年《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14项、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确保复议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1.通化市锯条厂是1户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改制是根据《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2006年7月28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光明立交桥建设和锯条厂拆迁有关问题”,锯条厂对职工的安置也是严格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的。2.二轻工业总会受工信局委托于2025年3月11日开具介绍信派工作人员到开折银行(中国银行财源储蓄所),该储蓄所多年前与其它储蓄所合并,财源储蓄所已不存在,二轻总会又派人到中国银行通化分行营业部调取张某某13208.00元,银行存折来源及领取手续,银行答复:个人银行存折信息,只有持个人有效证件和“公检法”部门执法方可调取,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查阅。申请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件名称和具体条款,不出具法律文书的名称和具体条款。我们不是制定法律条款的单位,所以不能给予你提供。3.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生产运行,企业调整工资,不是每年都调资。我们调出的年代,说明当年是有调资的,二轻工业总会派工作人员去社保局档案管理中心调取了张某某个人退休档案,企业职工调资表都装入个人档案,档案没查到,说明该企业当年没有调资。我们按申请人的要求,只调出了1994年、1995年的调资表,其它年代没有。4.申请人要求企业放假17个月的原始工资记录,申请人提到17个月的原始工资记录,申请人当时在放假,自己在外打工,企业没有申请人的工资记录。这个问题,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吉05民终542号民事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张某某申请答复书》,对于申请人提出“调取张某某13208.00元记录的银行存折来源,及银行发放和领取手续”的申请,被申请人调取时,银行答复:个人银行存折信息,只有持个人有效证件和公检法部门执法方可调取,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查阅。被申请人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调取申请人从1993年至1998年(1994年8月17日和1996年8月22日的审批表除外)企业职工套改或者增加工资审批表”的申请,被申请人在通化市社保局档案管理中心只调出1994年和1996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审批表,已提供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调取申请人1993年8月至1994年末和1999年1月至1999年6月(共23个月)的原始工资记录”,被申请人未找到上述原始工资记录,已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2023年7月18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吉05民终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张某某主张通化市锯条厂欠付其1993年6月至1994年末的工资,张某某对其诉讼请求并未提交证据。此外2006年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纪要,光明立交桥建设和锯条厂拆迁有关问题,锯条厂的拆迁补偿费用,全部用于妥善安置职工,锯条厂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的方案,是经过企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的,对职工的安置也是按照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方案予以执行。张某某出席了大会,并在安置方案上签字,故针对张某某与锯条厂的历史遗留问题,已经统一解决。驳回张某某清偿企业所欠其1年5个月工资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书;二、《张某某申请答复书》;三、《关于行政公开申请书及感谢信的答复》;四、《民事裁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通化市工信局负责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主体适格。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调查取证”的复议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该项复议请求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不属于本机关职责,依法应予驳回。
二、关于申请人的“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某某申请答复书》,并按申请人《申请书》的具体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答复”的复议请求
1.关于申请人提出“调取张某某13208.00元记录的银行存折来源,及银行发放和领取手续”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本案中,个人银行存折来源、及银行发放和领取手续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也并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被申请人已将经向银行调取,却无法调取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只有本人持有效证件到银行方可调阅。
2.关于申请人提出“调取从1993年至1998年(1994年8月17日和1996年8月22日的审批表除外)企业职工套改或者增加工资审批表”的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从通化市社保局档案管理中心调出的1994年、1996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审批表提供于申请人,其他年份的没有查到,亦告知申请人。
3.关于申请人提出“调取从1993年8月至1994年末和1999年1月至1999年6月(共23个月)的原始工资记录”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上述原始工资记录未找到。
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已一一作出答复,及时告知并送达于申请人,属已履行职责,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张某某申请答复书》,并要求作出进一步答复的复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第一、二项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