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49号
申请人:未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2006年8月
身份证号码:130628200608XXXXXX
住址:XX省XX市XX县XX乡X村X号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职务: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投诉举报件,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受理后,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举报件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在XXX酒店火车站店入住4天,共花费826.55元。该酒店提供的香皂执行标准已经作废,不符合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于2024年12月23日通过挂号信投诉举报于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但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所提到的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未收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挂号信单号来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但该投诉举报信上的内容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上阐述的事实不一样,该投诉举报内容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在通化市东昌区XX连锁超市购买到一款深海黄花鱼,花费43.92元。查询营养价值发现该产品蛋白质虚标,不符合产品预包装标签通则,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接到其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已通过12315平台作出相应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但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所述投诉举报事项不一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所述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于2024年12月17日,登记在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现场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的“XX超市销售的黄花鱼,营养表蛋白质虚标,不符合食品预包装标签通则”。经查,通化XX购物中心超市经营的由“温岭市XX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花鱼”,在其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蛋白质每100克为17克,蛋白质NRV%为30%。经公式计算每100克黄花鱼中17克的蛋白质,NRV%标示值应为28%。可确定温岭市XX水产品有限公司在其产品标签上的标注内容有误。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及“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的规定,可认定该涉案产品营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黄花鱼作为初级农产品销售时,外包装不是强制要求,外包装上也未强制要求标注相关食品标签内容,生产企业按预包装食品标注后应符合相关规定。涉案的黄花鱼蛋白质NRV%标示值不符合规定,但其不影响食品安全,消费者对肉类产品的选择首要条件是“是否新鲜”,并不会计算其NRV%值,对消费者未造成误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通化XX购物中心超市限期改正,现已改正完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已在举报平台上予以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挂号信图片;二、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有权处理通化市的投诉举报件,行政主体适格。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时提供挂号信图片,经查,被申请人收到的挂号信中的投诉举报信为申请人投诉举报通化市XX连锁超市销售一款黄花鱼,该产品不符合食品预包装标签通则;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所述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XXX酒店提供的香皂不符合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与被申请人收到的投诉举报信不一致。申请人行政复议时所述投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已将收到的投诉举报信上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在12315平台上予以反馈。
被申请人将收到的挂号信中投诉举报信内容处理完毕并已予以反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举报案件为由,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