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48号
申请人:郭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2004年9月
身份证号码:440107200409XX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职务: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赫,职务: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件程序违法,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受理后,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超时没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明显不当,短信告知等于无效。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进行举报,称其在天猫商城购买通化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鹿心丸,商家宣传该产品为“小心心发动机”为虚假宣传,要求查处和举报奖励和要求赔偿1000元且退款,要求商家加其微信。申请人上述举报内容中,并没有投诉诉求,且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进行实名举报。二、被申请人调查情况。经调查,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该公司确实在天猫商场宣传涉案产品为“小心心发动机”,但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就对宣传内容进行了整改,该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通过核查全国12315平台显示,申请人共投诉339次,举报187次,申请人频繁进行举报、投诉,多次申请行政复议,其目的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鉴于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实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8日通过电话方式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同时告知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事项时,已通过电话及全国12315平台的方式将是否立案、处理结果均予以反馈告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通化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上宣传“小心心发动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虚假宣传,要求查处和举报奖励和要求赔偿1000元且退款,要求商家加其微信并下午四点后联系。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涉案商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出产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在被申请人检查时,被投诉人已在网络宣传上整改完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对该举报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涉案产品图片;二、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三、营业执照;四、食品生产许可证;五、出厂检验报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有权处理通化市的举报件,行政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进行实名举报,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要求查处和举报奖励和要求赔偿1000元且退款。上述举报内容并不存在申请人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等内容,因此不存在投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投诉人提供的涉案商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出产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在被申请人检查时,被投诉人已在网络宣传上整改完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通过电话方式及全国12315平台上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次举报件时,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对本次举报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过程中程序合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的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