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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32

时间:2025-05-19 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32

 

申请人:李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510

身份证号码:220502196510XX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路565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职务:运输服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职务:运输服务科科员

 

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2025年2月5日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11日依法受理后,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3日19点23分(正月初六)驾驶出租车在五月花大街红绿灯处遇到乘客打车,乘客上车后称先去东宝一条街再去官道人家。申请人称过年期间打车起步价为十元,打表加四元。乘客不同意这样收费,声言要投诉申请人就下车了。2025年2月5日,负责本乘客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李某齐、郭某某让申请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如果取得投诉人谅解,则不予处罚;如果投诉人不予谅解,则给予行政处罚。当时工作人员打通投诉人电话,申请人向投诉人进行道歉和沟通,投诉人不同意撤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微信扫码后,工作人员打印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参照白山市、梅河口市、长春市的收费标准,在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2月4日期间,春节期间每趟次加4元或5元打车费。且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人员有双份工资的薪酬。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的罚款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2025年2月5日,通化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吉EXXXXX号大众出租车驾驶员议价。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车辆车载视频监控查实:2025年2月3日19点23分,出租车司机李某某在五月花红绿灯附近拉载四名乘客,乘客上车后告知申请人先到东宝一条街再到官道人家,要求使用计价器。申请人得知目的地后表示,使用计价器要在显示金额后再多加4元,乘客未同意,申请人未拉载乘客,申请人确系存在议价行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对申请人予以200元处罚。调整法定节假日出租车收费标准,需经严格法定程序后实行,我市暂未出台相关规定,申请人参照其他地区政策擅自议价行为,没有相关依据和政策支持,属于违规行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5日,通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2025年2月3日19点23分左右,举报人乘坐吉EXXXXX出租车准备先到东宝一条街再到官道人家,驾驶员告知15元,举报人不同意要求使用计价器,驾驶员称使用计价器加4元,举报人不同意后下车。2025年2月5日,申请人笔录称:2025年2月3日19点23分,申请人在五月花红绿灯附近拉载4名乘客,乘客要求先到东宝一条街然后到官道人家,申请人称打表后加4元,过年起步价10元,乘客不同意就下车了。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EXXXXX出租车在《互联网+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系统》查询,近一年无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举报记录、举报人询问笔录;三、申请人询问笔录;四、出租车内监控视频;五、EXXXXX出租车在《互联网+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系统》查询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通化市交通运输局有权处理本市出租车议价举报件。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本案中,举报人、申请人询问笔录均称申请人要求春节期间打车费加价,出租车内监控视频内容也与二人的询问笔录内容一致。目前,我市暂未出台调整法定节假日出租车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故申请人春节期间要求打车费加价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4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议价的行为,一年内被处罚一次属于轻微情节,处200-300元的罚款”。本案申请人驾驶的吉EXXXXX出租车在《互联网+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系统》查询,近一年无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情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有举报人及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车内监控视频证实,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次举报件过程中,已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吉通交简罚2025〕22050017002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申请人也签字放弃陈述、申辩权。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件适用简易程序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作出的吉通交简罚2025〕22050017002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吉通交简罚2025〕22050017002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