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4〕108号
申请人:许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2001年12月
身份证号码:371525200112XXXXXX
住所:XX省XX市XX县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职务:公职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答复不服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对举报编号1220502002024071954496750不予立案决定;
二、确认被申请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7月5日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一款名为“酸枣仁50g”商品一份,7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对涉案商家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并未进行调查,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回复理由与举报事项不符。其于2024年7月19日进行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条,被申请人未在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在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也并未告知是否延期,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7月21日受理,22日对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所检项目符合食品安全质量要求,并提供了酸枣仁农产品购销合同,自产自销证明,初级农产品购销协议证明该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之规定,该公司从农民手上收购的酸枣仁未改变其基本性状和化学性质,该酸枣仁为初级农产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机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因被举报人XX贸易有限公司在全国12315平台另有一份关于本涉案产品的举报,执法人员在12315平台进行回复时,因操作不当将本次的答复内容填写成另一份涉案产品的回复内容,于2024年11月13日进行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一款酸枣仁商品,产品类型为初级农产品。申请人于7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销售涉案产品的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7月21日受理并转到江南所业务部门处理,于8月7日作出核查延期,8月29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予以反馈。被申请人核查涉案产品为初级农产品,该公司提供了、农产品购销合同、自产自销证明等,涉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证明涉案产品符合GH/T1091-2014的要求。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答复予以更正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本次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将上述更正通知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购买记录;二、涉案产品相关图片;三、全国12315举报平台截图;四、农产品购销合同;五、自产自销证明;六、酸枣仁检验检测报告;七、关于举报XX贸易有限公司酸枣仁回复的更正通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处理本次投诉举报。
本案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涉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证明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质量,并不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所称的涉案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该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
全国12315平台显示本投诉举报件被申请人7月21日受理转办,7月2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8月7日作出核查延期,8月29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予以反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本投诉举报件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回复不予立案结果无误,但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回复内容存在瑕疵。因不立案的结果未改变,对申请人的实质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已作出回复更正并已邮寄给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一、二项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