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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4〕74号
申请人: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XX市XX区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
住所: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班某某 职务:XX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 职务:XX乡人民政府政法委员
第三人: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XX市XX区XX乡XX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XX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不服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依法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延期审理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XX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二、依法将XX山XX实业公司及周边约300亩土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申请人称:《XX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主要理由是: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2003年之前涉案土地一直由申请人占有使用。
二、涉案土地没有深入实地测绘。
2012年涉案土地测绘时测绘人员没有深入实地测绘,政府要求签字时,国土部门没有提供相对应的图纸。2019年涉案土地重新测绘制图时,没有实际勘测而参照2012年图纸。
被申请人称:《XX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主要理由是:
一、根据1990-1992年XX市本级第一次土地调查的工作成果资料记载,XX村和X村之间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明确、无争议,涉案争议地块属于X村范围内。
二、根据2007-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工作成果资料记载,XX村与X村之间签署了《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相关权属界线图和拐点说明等材料记载明确。通过界址点还原对比,涉案争议地块属于X村范围内。
三、2022年1月5日,XX市自然资源局召集XX区人民政府、XX乡政府、XX村和X村相关人员开权属争议调解会,会上聘请XX市XX房地产综合测绘公司按照第一次土地调查数据将两村界线现场落位还原,现场标注界址点,还原结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一致,确认涉案争议地块属于X村范围内。
四、2024年6月XX市自然资源局依据XX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对XX村与X村关于XX山XX实业公司及周边约300亩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经XX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后认定涉案争议地块属于X村所有,XX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土地权属处理意见》,并移交到XX区人民政府。
经审理查明:1989年XX市本级执行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颁布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详查(一调)工作。当年土地调查人员记录的土地权属界线图、拐点说明,又由XX村与X村、长胜村、桃源村签字盖章的《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上述均符合《规程》的相关规定,该《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确认涉案纠纷地块在X村范围内。
XX村村委会申请XX市自然资源局对位于XX山XX实业有限公司及周边约300亩土地的权属进行确权。2024年6月13日XX市自然资源局依据1990-1992年第一次土地调查、2007-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事实,认定涉案纠纷土地所有权属于X村所有。
2024年6月20日二道江区人民政府依据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意见》,出具《XX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XX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意见》;
二、《XX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有关问题的说明》;
三、XX村与X村、长胜村、桃源村签订的《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
四、XX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争议地块四至及示意图;
五、2020年8月19日XX市XX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村与X村界土地划分、归属争议问题调查处理意见》。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XX市XX区人民政府依据XX市自然资源局报送的《土地权属处理意见》而作出《XX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
一、关于涉案争议地块的相关证据材料问题
XX乡人民政府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记录(2020年7月28日)及XX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村与X村界土地划分、归属争议问题调查处理意见》(2020年8月19日),阐明XX乡政府2020年7月28日再次组织XX村与X村对争议地块调解,XX村提供了从1983年开始的合同书、承包协议等证据材料;X村提供了X村与XX地界划分归属权情况说明和证实材料等。XX乡人民政府作出意见为:“双方证据不够充分,因年代久远相关证人年纪较大记忆模糊,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我乡根据相关人证物证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XX村与X村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查证属实,故双方证据材料均无法认定。
二、关于涉案争议地块的具体位置认定问题
2024年6月13日XX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土地权属处理意见》,阐明XX市本级1989年执行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详查(一调)工作,故作出1990-1992年第一次土地调查,根据该调查涉案争议土地系在X村范围内。2007-2009年通化市进行第二次土地调查,根据该调查涉案争议土地在X村范围。
2024年11月19日,XX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再次对涉案争议地块进行定位确认位置并作出定位示意图,确认争议地块约357亩,西至巨源实业东侧道路中心、南至帝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西北侧、北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东北侧、东至巨源实业东侧耕地东南测。从定位示意图看,该涉案地块在X村范围内。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规定,本案中经XX市自然资源局对争议地块再次确认定位,争议地块在X村范围内。据此事实对申请人以《XX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撤销《XX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以及依法将XX山XX实业公司及周边约300亩土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XX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