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4〕61号
申请人:王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94年2月
身份证号码:340721199402XXXXXX,住址:XX省XX市XX社区御景华庭。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职务: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问题处理结果,向XX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本申请人给本人的结案结果存在敷衍行为;2.责令监管部门重新审理并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4月9日在天猫同芙旗舰店购买一份50克酸枣仁,商家于当日从四川通过圆通快递发出,由于是四川发货本人心中疑惑,打开包裹发现产品成色极差于页面严重不符并且与页面宣传非一种物品便在网上及短视频平台查询结果为所购产品实际为进口枣仁替代(理枣仁)并且得知这已经是行业内的乱象,各大商家为了竞争都有该行为,2024年4月16日本人咨询客服,客服没有正面解决问题,只阐述产品纯天然零添加无硫熏不满意让我退货,我于2024年4月16日通过APP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XX贸易有限公司出售宣传的炒酸枣仁售假问题,4月19日监管部门受理案件,5月24日查询APP不予立案结果,并打电话说这段时间联系过我,本人未收到联系。2024年6月19日监管部门未通知我直接对投诉结案,表示商家并没有问题。关于本人举报的相关问题至今未作出正面回复。
被申请人称:2024年4月1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各一份,投诉举报XX贸易有限公司所销售的酸枣仁为假货,要求对其赔退损失并对商家进行处罚。
一、对投诉事项处理情况
2024年4月16日,我局将投诉件分派至价厂科处理,初步调查核实后4月19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了初查反馈,4月20日我局对被投诉方的场所和网店进行了检查并对负责人进行询问,5月16日我局对被投诉方第二次检查,告知消费者的诉求,被投诉方不同意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件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但经我局约谈被投诉人后,被投诉人表示商品虽然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但可以办理退货退款。6月19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将该件调查核实办理情况进行了反馈。
二、举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16日,我局将举报件分派至价厂科处理,4月20日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和网店进行了检查,并对负责人进行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食品备案证、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资料。5月16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第二次检查,调取了初级农产品购销协议、农产品购销合同等,被举报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合法,涉案产品酸枣仁为初级农产品,其标签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之规定,通过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将理枣仁冒充酸枣仁的违法行为。5月24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此举报件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进行反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投诉和举报,投诉称“宣传酸枣仁,实际为理枣仁,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举报称“其购买的酸枣仁实际为理枣仁代替的假货,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处罚商家并退赔损失”。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区分局通过调查核实,被投诉人XX贸易有限公司(乙方)与XX齐安堂商贸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初级农产品购销协议》,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同芙”商标进行销售宣传,甲方对质量和合法性负责,并且保证产品为初级农产品,中间无任何生产、加工和添加。XX齐安堂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与吕某某(乙方)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收购乙方种植的酸枣仁,乙方吕某某也证明其种植酸枣仁20亩,销往XX齐安堂商贸有限公司。XX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出售的酸枣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未检测出质量问题。XX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不接受调解说明,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区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件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已电话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件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反馈于12315平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举报单;2.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区分局监督检查记录;3.XX齐安堂商贸有限公司与XX贸易有限公司的《初级农产品购销协议》;4.XX齐安堂商贸有限公司与吕某某的《农产品购销合同》;5.吕某某的证明材料;6.XX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7.XX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不接受调解的情况说明;8.电话告知终止调解录音。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区分局有权处理本次投诉举报。
本案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申请人投诉举报中称涉案产品酸枣仁实际为理枣仁系假冒产品。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投诉人XX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产品,因被投诉人XX贸易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对本次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查出XX贸易有限公司有违法行为,已在12315平台反馈不予立案,故申请人提出的对其举报事项至今未回复的问题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区分局对本次投诉举报分别作出的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结果。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