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4〕117号
申请人:刘xx,性别:女,出生年月:1973年3月
身份证号码:220503197303xxxxxx
住址:xx市xx区xx街xx委xx组
委托代理人:崔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54年6月
工作单位:xx市xx区xx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
职务: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职务:行政审批办主任
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限期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向xx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后,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20日因本案情况复杂决定本案延期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自1992年11月2日起至2001年4月,在xx市服装三厂任缝纽工,工作期限为10年2001年4月该厂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报xx市人社局备案。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时,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与企业未确认劳动关系,故不予办理。xx市服装三厂早已倒闭,没有留守处或主管局,申请人目前所能提供的只有《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集体招收新工人名册》、《个人参保证明》,足以证明申请人在xx市服装三厂工作时间为10年,无需再确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称:2023年申请人到窗口办理退休资格审核,经审核档案,档案中仅有招工表,没有其他调资或劳动合同等原始材料,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原始工作材料,申请人未补充。2023年12月22日应申请人代理人要求,出具了书面答复。2024年2月,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与申请人在xx法院达成诉前调解,申请人同意补充材料,至今未补充任何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时,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与企业未确认劳动关系,故不予办理退休”与事实不符,《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吉人社办字〔2010〕211号)“曾以个人身份参保或续保的女性,必须在用人单位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且按职工政策缴费,其退休年龄方可按50周岁执行”,文件中规定的生产岗位工作5年不同于存在劳动关系5年,申请人现有的档案材料未体现满5年工作经历,可于55周岁办理退休。
经审理查明:1992年11月2日申请人被xx市服装三厂招工,2001年4月申请人与xx市服装三厂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窗口办理退休资格审核,经审核档案,档案中有招工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被申请人当场告知需补充原始工作材料。2023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出具不予办理退休审核决定书,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出具“您到窗口申请办理退休资格审核时,窗口已受理您的申请,审核档案后通知您补充档案材料。2023年12月22日,收到您书面请求后又与您电话沟通,提示您补充档案材料”的说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为其办理退休审核向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2月23日xx法院作出《行政争议诉前协调化解笔录》((2024)吉7103行调字7号),在调解中申请人提供了集体招收新工人名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明细,调解结果:申请人同意补充材料或者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到人社局办理退休。申请人至今未补充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集体)招收新工人名册;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明细;四、请求出具不予办理退休审核决定书;五、人社局出具的回复;六、《行政争议诉前协调化解笔录》((2024)吉7103行调字7号);七、申请人档案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规定,xx市人社局有权办理申请人的退休资格审核工作。
依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吉人社办字〔2010〕211号)“曾以个人身份参保或续保的女性,必须在用人单位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且按职工政策缴费,其退休年龄方可按50周岁执行”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明细》证明申请人个人补缴自1994年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其符合文件中规定的“曾以个人身份参保或续保的女性”。申请人的档案中仅有XX市服装三厂集体招工相关材料、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没有能证明其在生产岗位工作满5年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补充档案材料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办理退休资格审核后,当场受理并告知其补充档案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请求后,出具了书面答复并告知申请人补充档案材料;经XX法院调解,申请人已同意补充材料后再办理退休。截至目前申请人再没提供新的相关材料,故上述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退休资格审核时程序合法,且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的复议请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2月8日